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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在公关
我是觉得比基尼没有问题的姚素馨
来自认为椰子丰胸没有科学证据的啊嘿哒公关
滑动~滑动~都滑完哦~猛男在最后一页~
挂在家里或者办公室,真是没有一种装修风格能压得住啊。
去年这时候椰树也出了挂历。风格一致。
椰树教育我们:在这个说变就变的世界,你可以相信,总有一些东西,它怎么都不会改变。
在开始关于公关讨论之前,先说几点。
审美没有统一标准,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喜欢就好。
每个人都有权利在自己家里摆各种东西。乐意就好。
时代倒退还是进步,人人都可以从自己角度发表看法。高兴就好。
以上,都是跟公关专业知识没有一毛钱关系的本来不需要单独拿出来说的基本认知。会列出来,无非就是希望关注点能更聚焦在公关专业业务。
好了,正式开始。
假如,你觉得椰树挂历有点问题,会是什么问题?运用相关知识,怎么论证?
《广告法》管得住吗?
要用《广告法》,先得确认椰树的挂历是否属于广告。如果不是广告,《广告法》有撒用场。
广告统用解释为:广告,就是广而告之,向社会广大公众告知某件事物。
经济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通常是商业广告,它是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付费方式通过广告媒体向消费者或用户传播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手段。商品广告就是这样的经济广告。
非经济广告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如政府公告,政党、宗教、教育、文化、市政、社会团体等方面的启事、声明等。
椰树挂历,得往“经济广告”上面凑了,是吧。
我们把成为广告的4个关键点更清楚地列出来:
1)以付费方式(要花钱)
2)通过广告媒体(有承载渠道)
3)向消费者和用户(对象)
4)传播商品和服务信息
然而,椰树挂历绕开了这4个点其中的3个。
椰树挂历,也就是被说成椰树日历的东西,不是你想有就能有的,根本就买不到。
根据白鹿视频报道:4日,椰树工作人员电话回应称,日历确实有,目前没有购买渠道,当地大批量供应商会有。日历不出售,仅用于内部保存。
8日,中新财经记者联系椰树工作人员,对方告诉记者,类似挂历每年都会出,但内容会有不同。而且这些挂历不对外销售,只是自己保存。
也就是说,椰树挂历不卖,是椰树自己跟着产品发货,直接到供应商手里的,而且还是大批量供应商。
那么,既没有“付费”、也没有“广告媒体”、也不是面对“消费者和用户”,4个关键点中的3个都不符合,只剩“商品和服务信息”1个点还在。
这种情况,椰树要推脱说“这不是广告”,好像也能说得过去。
已经不在广告范围,意味着即便你能证明椰树挂历有“色情”和“虚假宣传”问题,《广告法》也用不上。
不过,不能白瞎了看完这么多物料受的工伤,还是稍微展开几句。
色情这个事吧,以椰树这么多年惯用擦边手法,对尺度的掌控肯定是试了又试、调了又调,早就精准拿捏住了。
比如,对比2023年的椰树挂历你会发现,同样是8月那一张,同样是介绍椰子水,近乎相同的图文排版,但是今年的挂历上擦边“收敛”了,模特身上没有出现更有暗示性的“一个椰子水,三个椰子水”。
有个间接论证。
前几天,我们看到一篇基本常识吐槽椰树的文章《椰树的泳衣挂历没有伤风败俗,但肯定是虚假宣传》,今天发现没了。
吐槽色情的文章,因为用了图片,被投诉色情而“无法查看”。
6日,摆出经典反手姿势的徐冬冬在社交媒体说:“无论展现身体的丰腴美还是骨感美都不应该觉得羞耻。谢谢网友们。不用给我的泳装打码。”
大姐,我们今天整篇文章都得打码不是觉得羞耻,而是怕被平台判定“色情”好伐。
假如,我是说假如哦,这是椰树公关在用投诉色情的方式,让别人说它色情的文章不可见,算不算一种很新的公关操作?
倒是虚假宣传有不少发挥空间。
比如“怕胖,吃椰子油”、“椰子油煮饭热量减半”,请问热量减半的数据是怎么来的?证明一下咯。
比如“海南水好 人长寿”长寿是因为水吗?“不是普通矿泉水而是优质天然高端矿泉水”,解释是里面的营养素矿物质比地表水多,矿物质多就能长寿吗?
最离谱的,应该是《东方日报》这段。
为了规避“虚假宣传”,做营销的人大部分都熟悉一种操作:不说产品有某个功效,只说原料有某个功效。
呵呵的是,椰子能有美白丰胸功效,也没什么拿得出手的证据。
2024年挂历还印1997年的报道,要么是对香港回归特别有感情,要么就是以后媒体再也不能发这种程度的报道了。
而椰树只是引用了“媒体报道”,又能有什么坏心思呢?
现在实际情况是,关于这份物料的传播,在各个平台上都有不少,很多大号也在写,客观上已经达到“向社会广大公众告知某件事物”的目的,跟做广告效果没撒两样。
然而,又似乎没法把它按在“广告”范围里。是不是一下子觉得椰树还挺厉害的?
《广告法》看来是不太有用了,挂历这么明晃晃的印刷品,用“出版物”的规矩去做限制,走得通吗?
再捋一遍哦。要是广告,才能用《广告法》拍它;要是出版物,才能用《出版管理条例》拍它。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根据《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
好了,不管椰树挂历属于年历、月历、日历的哪一个,都是图书,都是出版物。
是出版物,就要守出版物的规矩。
那么,出版物有撒规矩呢?
出版物按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和发行对象可以分为,内部资料和公开出版物。规矩是不一样的。
公开出版物的规矩很大,《出版管理条例》里面的限定一大堆。就算不去细读,拿“刊号”有多难的传说总也听过。
椰树挂历要是送上去拿刊号,要是能被批下来,我日更1年。不,5年。
椰树挂历肯定是要绕开公开出版物。
再看一遍上面提过的椰树工作人员回应:日历不出售,仅用于内部保存。
非常明确,亮身份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也不能野霍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现在又拆分改回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我们国家规定,哪怕企业说这是内部资料,也要有《准印证》才可以。
但是,椰树又找到了突破口。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九条同时写明,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属于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
总结下来,椰树挂历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里的一般印刷品,不需要去申请《准印证》,也就是不用任何报备和审批,全靠企业自己把控。
但是,也必须符合、遵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一旦出了什么问题,“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好了,现在可以把椰树挂历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具体对应起来看看。
第二条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首先,内部得有内部的样儿,管理办法的表述是: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
已知:椰树挂历给的是当地大批量供应商。
求解:属于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中的哪个?
其次,作用也有规定:指导工作、交流信息。
已知:椰树挂历上印着穿得不多的人物图片和效果神奇的配图文字。
求解:指导了什么工作、交流了什么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但是你说椰树挂历内容够不够得上“宣扬淫秽内容”、“危害民族优秀文化”,我们估计很难被认定。
第十四条 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 (封面、封底或版权页) 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
我们仔细看了网上有的展示挂历,没有任何标注。
同样出自第十四条的这部分内容,跟椰树挂历没有关系,但是很多企业会犯,顺便也说一句。
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用“XX报”“XX刊”或“XX杂志”、“记者XX”、“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内部资料不能用这些词的哦。
第十五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 (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
(二) 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
这条其实问题挺大。
“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实际上公众都看到了。
“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实际上“供应商”与椰树都是“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
而且,在“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前面强调了“严格限定”,要管住什么,意思很明确了吧。
除了《广告法》和《出版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还有口袋条款“违背公序良俗”。
违背公序良俗的帽子更大,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所谓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违背社会一般道德标准。
在媒体报道中,中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兵认为,公序良俗这个法律概念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即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地域、不同群体间对于公序良俗的标准可能并不统一。鉴于椰树集团的日历事件目前客观上存在褒贬不一的情形,不太好认定最终结果。
另外,闫兵认为,椰树集团对此事件的解释是“不出售”,显然是偷换了概念。是否出售并不作为是否构成违法的评判条件,核心的要件为是否用于宣传且触达了受众。
前几天我们在公关社群(扫描底部二维码入群)讨论的时候,有小伙伴觉得“以内部资料名义来绕开广告法”。这种表述在公关角度其实不够严谨。
我不知道椰树自己是不是盘得清楚,在实际上,以内部资料的名义绕开的是《出版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最后再理一遍。
广告,有《广告法》,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着。
出版物,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有《出版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作主。
公序良俗,有《民法典》,网信办就可以办了。
当然,规则再多,铁了心就要发,也行。
骂你就听着,罚你就受着。
知道有后果、愿意承受代价也要去做的,叫做老子愿意。
不听劝非要做、又对结果叽叽歪歪的,叫做你以为你是谁啊。
我列这么详细,并不是要去举报,或者揪着椰树不放。没那意思。
举例,就是为了说明知识点、拆解思索过程、展现工作方式。
公关也没办法,就是需要每天都在训练自己严密、敏感、谨慎、死磕、揪着不放、想了再想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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