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离职证明,是HR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时最常见的操作。看似简单,但处理不慎,却可能给公司以及个人惹下不小的麻烦。尤其是以下这几种情况,建议不要踩坑~
最近听到一则新闻:一公司HR因为某员工离职时,交接手续没办好,就拖着没开离职证明。结果那位员工离开后找新工作,因为没离职证明,没法正常入职。一气之下,双方闹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这家公司向对方支付数万元赔偿。这就是典型的因离职证明开具不及时带来的麻烦。那具体什么时候开最好呢?“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手续。”这意味着,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天,就应该开具好离职证明。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反而可以晚上半个月再处理。对于企业来说:办理离职证明,是企业对离职员工的法定义务,不能推辞。而且到办理离职证明这一步,说明双方已经合法解除好劳动关系,工资、社保公积金、税务等方面的纠纷或疑问也已尘埃落定。
日后如果一方想要扯皮,白纸黑字,说得清清楚楚,也算保留了书面证据。
对于个人来说:出具离职证明,才能证明已经与前东家解除劳动关系,方便入职新公司。离职证明也是新公司核实求职者工作经历、背调等的重要依据,可以帮忙规避重复聘用劳动者的法律风险,是入职时不可或缺的材料。
有HR朋友提过:离职已经半年多的前员工,突然联系重新开具离职证明,这种情况可以吗?
照理说,是可以的。毕竟当对方因离职证明丢失或损坏无法使用,特意找过来时,帮忙重新开具,也算举手之劳。用人单位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一般保存2年备查。而且重新开具时,HR最好问清楚缘由,并根据此前的劳动合同入职及离职日期,据实填写后开具。一旦应对方需求虚报信息,则很可能给公司遗留潜在风险。
离职员工个人信息、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最后再加盖公司公章。不过也有公司主张:应该在这些基础信息上增加离职原因,方便后续接收的单位,对该员工此前的工作表现拥有更“清晰、深入”的认知。小编的建议是:即便离职时多是非,能愉快分手就愉快分手。
一来,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3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如果前东家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过多记载劳动者的**,无疑将违反求职平等原则,导致后者的就业机会减少或丧失。二来,离职证明只是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已办理离职手续这个事实。更多关于该员工的真实情况,其实没必要在离职证明上体现。如果想给与该员工更多评价,可以在背调时如实告知。但前期是客观公正, 不带个人主观情绪。
很多人还可能遇上这类问题:
如果前公司面临倒闭重组,或已经搬迁到外地,没办法出具或很难出具离职证明,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其实也是有其他佐证可用的。
比如与前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前公司社保公积金的缴纳凭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前公司工资银行卡流水记录等,都可以派上用场。
只要情况属实,新公司也不会太为难。
但一旦造假,新公司却可能据此终止劳动关系,而不必支付任何赔偿。
以上,希望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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