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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用工荒”,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地“抢人”,并远程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或提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这一过程往往会造成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与实际用工时间不一致,从而导致劳资纠纷。近日,杭州市上城区仲裁委员会裁决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
去年2月,上城区某公司通过网络面试的形式,与外省的陈某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1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1日,月工资为6000元,同时约定陈某于3月1日到公司上班。但受疫情影响,陈某直到同年5月10日才正式报到。
今年4月20日,公司因经营不善欲注销,提出与陈某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认为,陈某是去年5月10日才上班的,按此计算,同意向陈某支付1个月工资6000元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而陈某则认为,经济补偿年限应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即2021年2月22日算起,上述经济补偿不够。
双方就此争议协商未果,陈某遂向上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9000元。
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中陈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据此应当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但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两个概念,劳动关系的确立是以实际用工为前提,劳动合同订立时间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本案中,陈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21年2月22日,而“用工之日”应当为陈某实际到公司上班之日,即2021年5月10日。因此,截至2022年4月20日,陈某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满1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终,上城区仲裁委员会裁决,杭州上城某公司向陈某支付1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000元。
发布于2023-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