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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百问百答】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你是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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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期
问
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那实践中是如何界定“用工之日”的呢?
问 题 解 答
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直接影响到劳动报酬、试用期、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计算,因此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注意。
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先工作,后签劳动合同,以实际工作之日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点。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劳动关系的建立起算时间点并不是仅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先工作后补签劳动合同的,以用工之日为起算时间点。
实践中一般将入职登记表、职工备查名册中记载的时间认定为“用工之日”。
2、先签劳动合同,后工作,也应当以实际工作之日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点。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仍然以实际用工之日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
3、工作与签劳动合同同时进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用工之日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为同一天,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
注意事项
除了注意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注意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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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