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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时间先于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双方劳动关系以哪个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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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百答】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你是否知道??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是用工之日,还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 法律问题?
杨康
提问日期:2023-06-15 | 浏览次数:2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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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应对“用工荒”,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地“抢人”,并远程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或提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这一过程往往会造成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与实际用工时间不一致,从而导致劳资纠纷。近日,杭州市上城区仲裁委员会裁决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   去年2月,上城区某公司通过网络面试的形式,与外省的陈某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1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1日,月工资为6000元,同时约定陈某于3月1日到公司上班。但受疫情影响,陈某直到同年5月10日才正式报到。   今年4月20日,公司因经营不善欲注销,提出与陈某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认为,陈某是去年5月10日才上班的,按此计算,同意向陈某支付1个月工资6000元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而陈某则认为,经济补偿年限应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即2021年2月22日算起,上述经济补偿不够。   双方就此争议协商未果,陈某遂向上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9000元。   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中陈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据此应当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但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两个概念,劳动关系的确立是以实际用工为前提,劳动合同订立时间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本案中,陈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21年2月22日,而“用工之日”应当为陈某实际到公司上班之日,即2021年5月10日。因此,截至2022年4月20日,陈某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满1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终,上城区仲裁委员会裁决,杭州上城某公司向陈某支付1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000元。
发布于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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