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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半年的品宣,因为工作量少,原来每月服务费是3万元,后来我下调到每月15万元,加上发了几轮稿,还有我们微信微博大号的垫付费用,共计22万元,此款项还未签合约,结案报告已经呈给了范总。”
蓝钻公司为熙颐文化提供品牌宣传服务,但并未就全部服务项目签订书面合同。对于未签约部分,双方虽以微信群聊形式进行沟通且涉及款项支付,但诉讼中对群聊是否形成事实合同、蓝钻公司是否提供服务、熙颐文化付款是服务对价还是蓝钻公司不当得利均存在不同观点,法院也有不同认定。实务中“没签约就服务、最后难收款”这类情况特别常见,大概分五天看一下这个案例。
背景
2017年1月,蓝钻公司与熙颐文化签订了一份品牌宣传推广协议,受熙颐文化委托,为其出品的影片及“熙颐影业”品牌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血战钢锯岭》是第一个合作项目,费用尚未结算完毕时,双方已经开始就第二个项目即《极致追击》进行沟通:
双方后续还以微信聊天形式就1)《极致追击》项目相关的海报与视频物料制作、商务合作、合同签约,2)常规品牌宣传服务合同签订等具体问题展开沟通,但直到影片上映也没有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
2017年9月21日,潘某单独与范某某说:“范总好:我们公司和熙颐的合约,烦请你也尽快给推进一下,拜托你了,现在钱也不多,也是从7月中旬到现在了。前日和韩总沟通,韩总表达的意思也能尽快推进签约”;范某某回复称:“好的潘总,我们也是每天四脚不沾地”;
2017年9月22日,潘某单独与范某某说:“范总,辛苦今天处理下我的合约”;
2017年9月25日,潘某再次催促范某某:“范总,我们蓝钻的合约给处理了吗”,同日范某某回复:“今天走合同的”;
2017年9月26日,潘某再次催促范某某:“合约今天签了吗?范总,催一下,真的时间太久了,也推进一下首付款”;范某某回复:“好的”;
2017年9月27日,潘某问范某某:“范总,合约到底签了没有啊?没有签合约就干几个月的公司,现在应该比较少了,辛苦推进一下吧,并推进一下首付款”;范某某回复:“合同dxxxxx在处理我催了他好几次了”……
需要说明的是,蓝钻公司与熙颐文化项目合作相关的沟通(后来作为证据提交的沟通记录)都是以“微信聊天”形式进行,聊天对象能否代表公司发表意见也是后来诉讼中的争议问题:
回到项目本身,双方沟通期间虽然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但熙颐文化向蓝钻公司支付了50万元:
范某某单独和潘某说:“潘总今天给您打50万后面结案以后付后面尾款好吗”;
潘某回复范某某:“范总好:是这样的,其实昨天发给你的结案表,总价已经是77万了……毕竟《血战钢锯岭》的钱也还有33万没有付完,我们不可能这个时候不做数据维护。但若只给50万,真的太少了……”;
范某某回复潘某:“潘总咱们50万基本覆盖成本了,后续款项收到结案报告很快会支付的;”
潘某回复范某某:“其实结案报告昨天已经给你了,这样吧,要不先付60万吧。就是合约上体现的80%……所以同步把合约也返给我吧”;
范某某回复潘某说:“嗯,今天先按计划付一下,后面很快”。
只是这50万元付款到底是常规品宣服务费、《血战钢锯岭》项目尾款,还是《极致追击》项目的首付款,双方争议极大:
双方矛盾爆发后,蓝钻公司在静安法院立案起诉并一审胜诉,法院判令熙颐文化向蓝钻公司支付33万元。熙颐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于2020年6月达成调解方案
双方关于费用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没有特别确认这50万元针对的是哪个服务项目:
“2016年全年品宣及《血战钢锯岭》合约,共计133万,合约是2017年上半年签订的,其中2017年8月份,熙颐给我们付了100万,还剩33万未付款。”
“2017年上半年的品宣,因为工作量少,原来每月服务费是3万元,后来我下调到每月1.5万元,加上发了几轮稿,还有我们微信微博大号的垫付费用,共计22万元,此款项还未签合约,结案报告已经呈给了范总。”
“2017年7月1日-10月15日,《极致追击》原定沟通的合约金额为77万,实际上最后做了很多工作,超额发稿做视频等累计费用大概在87万元左右,但是考虑到这个项目的实际情况,我们给熙颐报的价格是77万,直接降掉10万元,熙颐已经给我们付了50万元,还欠27万元。”
“以上熙颐欠蓝钻的费用合计为33+22+27=82万元……”
也就是说,蓝钻公司认为这50万元是《极致追击》项目的首付款,熙颐文化并没有进行确认。
后来由于熙颐文化一直未付款,蓝钻公司就《血战钢锯岭》项目尾款33万元在静安法院立案起诉,就《极致追击》项目以及常规品宣服务在徐汇法院立案起诉。第一个案件处理结果前面写过了,明天看第二个案件。
参考:
2020年9月27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4民初26105号
2021年6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初16612号
2021年11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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