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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判决“50年协议”第一条有效后,引发舆论再次关注长达6年之久的红牛之争。
但近期,在沈阳、南昌两地法院对红牛经销商的判决中,法院却认为,经销商销售华彬红牛构成商标侵权。
判决冲突的背后,前海法院的“50年协议”第一条有效判决,对于双方的拉锯战,意义恐怕有限。
近日,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销售侵权红牛维生功能饮料商品的红牛商标侵权纠纷案迎来最新进展。
2022年12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院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天丝红牛)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权红牛维生功能饮料商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天丝公司合理费用。
红牛之争长达6年。
虽然最高法已于2020年12月就红牛系列商标纠纷案下达二审终审判决——天丝公司享有该系列商标的归属权,但此后双方仍频频对簿公堂。
华彬集团一度陷入被动。
就在6天前,华彬方面发布声明,称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725号】一审判决,认为“50年协议”法院判决有效。
长期以来被华彬方面所强调的该协议效力再度被推向风口浪尖。
而此次在南昌市中院作出的判决,双方“拉扯”又回到了原点。
据判决书显示,南昌市中院认为: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件,最高法394号判决书已经明确天丝公司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的再审审查程序(指华彬方面在最高法二审终审判决后提起再审申请)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
其次,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涉及“红牛”商标权属问题的仲裁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的审理;50年协议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亦不具有约束力;
应该划重点的是:
判决书认定华彬集团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并非50年协议当事方,且50年协议中没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可使用天丝公司红牛商标的条款。
另外,经过商标局备案的商标许可协议约定的,天丝公司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就涉案商标签订的许可协议,明确约定许可至2016年10月6日终止。
资料显示,此次南昌中院所作的判决,并非是中国境内审判机关首次判决华彬集团经销商销售红牛维生功能饮料产品系侵权行为。
2022年10月3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沈阳市海容鑫商贸有限公司,即华彬方在沈阳最大的经销商销售侵权产品并侵害了天丝公司商标专用权。
该判决对“50年协议”及相关案件、最高院再审审查程序、深圳仲裁的影响亦进行了否定。
且根据后续双方签署的多份商标许可协议,双方就商标使用需另行签署许可合同,华彬方仅依据50年协议主张有权使用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关商标许可协议均已到期,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许可到期后不能继续使用案涉商标。
6天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50年协议”第一条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该判决书下达后,华彬方随即发布声明称:“‘50年协议’法院判决有效”。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认为,该判决里以“50年协议”真实存在为前提,确定该协议第一项具有效力,未就整个合同定性。
意即,认定协议第一条有效并不意味着协议整体有效可以实施。
该判决书认定的内容与其他司法判决有冲突之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红牛”商标权属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红牛”商标侵权案件中均曾认定天丝公司与合资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已于2016 年10月6日到期,未经天丝公司授权使用“红牛”商标仍然构成商标侵权。
还有业内人士指出,作为一个经营期限已届满、营业执照已失效的合资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至今还在四处发起诉讼,诉讼主体未必适格。
事实上,除了经销商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华彬集团旗下工厂以及销售公司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行为也早被法院判定为侵权行为。
2021 年 12 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红牛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判决前述三方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同时三方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 1 亿元人民币。
2022年5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珠海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广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 2.19 亿元人民币。
除了司法上的侵权认定,市场上的主流渠道都已经全面下架了侵权商品。
目前,京东、天猫、中石油、中石化、沃尔玛等主流线上线下渠道都已经全面下架了华彬集团生产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
而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在持续对售卖“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商户进行行政查处、告诫通知。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近 30 个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了对“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行政查处工作,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政府共计出具各类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告诫提示书等 3000 余份。
回头再看这6年诉讼之争的各个判决结果,深圳前海法院的一审判决,对于双方的拉锯战,意义恐怕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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