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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尚满庆
去年11月本案PlusToken终审宣判时,我曾经做过评论。在本案再次引起各界瞩目之际,作为一名较早关注比特币和区块链领域、办理和介入不少相关案件的律师,我想就比特币和区块链的发展,谈谈这个领域为什么诈骗和传销犯罪高发。
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2008年发明比特币,所使用的技术被命名为区块链。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而是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性。
比特币的“去中心化”等特点,迅速吸引了大量拥趸。对比特币和未来去中心化金融的“信仰者”,囤积比特币,创造类似比特币的虚拟货币,并进行交易,形成所谓的“币圈”,包括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虚拟货币项目方,还有投资和投机者。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价格的暴涨,通过专用设备“计算”生产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被称为“挖矿”,设备生产商和“矿工”、“矿场”等,构成“矿圈”。而区块链技术本身,也逐渐显露出虚拟货币之外的功能,其开辟的“价值链”、“信用链”等应用场景,被认为互联网革命性的新技术,大量公司投身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被称为“链圈”。因为都使用的是区块链技术,上述三个“圈”,有一定等重合和交叉。
目前的中国,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在大力推广区块链技术。2019年10月24日,**集体学习,明确要求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2020年4月20日,国家发改委将“区块链”正式列入新型基础设施中的信息基础设施。公开资料显示,截至 2020 年 12 月末,全国各类区块链产业园区已有四十余个。可以看出,“链圈”代表着新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是政府非常支持的产业。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不过,比特币作为虚拟资产,中国法律有从被动保护转为主动保护的迹象。因为前述规定虽然否定了“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大量已生效的判决显示,由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备价值型、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所以具有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法律支持个人拥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这也是“矿圈”在中国能够合法存在的法律基础。在水电充沛的地区,比特币矿场甚至成为某些地方支柱产业。
至于围绕着比特币出现大量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不足为奇。一方面是区块链确实是革命性的技术,发展迅猛,一方面比特币价格高涨,出现明显的财富效应。行业繁荣,钱多了,自然也被非法活动盯上。和早期互联网一样,被人打着互联网旗号出来诈骗、传销。技术本身是中立的,看被什么人使用,做什么事情。
其实,传销等“资金盘”欺诈操作模式早已形成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之所以屡禁不绝,是因为它总能花样翻新,换一种面孔骗人。比如,中央支持金融创新,全国投资担保公司遍地开花,其实都是借新还旧的“旁氏骗局”。再比如,互联网金融兴起,大批虚构项目的“资金盘”成为“P2P”暴雷的主要原因。
现在,区块链和比特币行业火爆,“资金盘”模式转移阵地,进入这个领域。如我之前揭露的以影视拍摄、珠宝、非洲投资等多种概念吸引投资者,用传销式多层次激励手段的“光锥LCC币”。
再如PlusToken案。PlusToken平台对外宣称拥有“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差价。但实际上,PlusToken实际并不具备该功能,而且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不过是一个打着比特币旗号的又一个“旁氏骗局”,是依附在区块链这个新兴产业上的毒瘤。
作为区块链主流的“链圈”和“币圈”,在逐步打破坚冰互相融合,部分做链的公司涉足虚拟货币,部分做币的公司也在涉足区块链技术。但主流区块链企业都是集体抵制资金盘、传销盘“盘圈”的。
现在可以明确了:区块链是国家大力支持的行业,个人拥有比特币是合法的。至于“资金盘”诈骗和传销等行为,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的严格提升,类似犯罪行为的取证方式也会逐步改良。
总体上,我们认为应把握区块链技术的全球性机会,追赶上全球区块链产业发展步伐,引领这一全球性产业发展,去伪存真,大浪淘沙,为经济和社会贡献正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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