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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成为例外
先说说这个话题的由来。
月初,拼多多因为员工猝死被卷入舆论漩涡,不少人指责其加班时间过长导致悲剧发生。1月4日,公司的知乎账号回应:“你们看看底层的人民,哪一个不是用命换钱……”。虽然回答在28秒后就被闪电删除,但它还是被截图转发、广为流传并且引发了激烈挞伐。
这则极不恰当的回复,成为了危机爆发后的“次生危机”。
最初,拼多多“辟谣”网传截图不实、试图降温。但万万没想到的是,知乎随后发布公告亲自坐实拼多多官方账号曾发布过这一讯息。虽然拼多多后续再度解释这是供应商员工忘记切换账号所致,但几次神转折还是让企业在危机中越陷越深。
在一连串事件发生后,我的朋友圈就炸开了锅。大部分人还是站在指责拼多多的立场,但也有少数几个朋友提到知乎的做法欠妥,他们思考的是平台在用户主动删除信息后这么做是否损害了隐私。当然,这些状态下面的评论区也是一片混战。
但必须说,这少数几个朋友提出的,确实是个值得严肃思考的问题。
曾写过《大数据时代》的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还有另外一部作品——《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在其中,舍恩伯格提到一个重要的洞察:“在网络技术的帮助下,遗忘成为例外,而记忆却成为常态。”
那么在“遗忘成为例外”、任何线上行为都会留痕的时代,我们应不应该拥有被遗忘的权利?这个问题看似不重大,但与数字化时代下每个人的未来生活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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冈萨雷斯和任甲玉
来看两个真实的案例。
1998年,西班牙《先锋报》刊登了一则财产强制拍卖公告,其中涉及到一位名叫冈萨雷斯的人。然后,这则公告被谷歌收录,链接可通过搜索获得。
2010年2月,冈萨雷斯与谷歌联系,要求删除公告链接。他给出的理由是强制拍卖早已结束,这些信息已经失效。如果它们持续存在,就会损害自己的声誉。
随后,纠纷引发的官司从西班牙国立高等法院一路打到欧盟法院,其中讨论的一大要点是应不应该存在“被遗忘权(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2014年5月,欧盟法院宣布最终裁决,认定谷歌有义务删除相关链接,这意味着其支持用户应该拥有被遗忘的权利。
无独有偶,中国最大的搜索引擎平台百度也曾遭遇类似的诉讼。
一位名叫任甲玉的用户在2015年起诉百度。由于此前任职的公司颇受争议,任甲玉不希望自己在离职后还与该机构有任何关联。但她发现在百度上搜索“任甲玉”时,此前机构的名称还是会出现在推荐词条中。
由于多次要求百度删除无果,任甲玉发起了针对百度的诉讼。不过最终,一审和二审判决基于现行法律给出了详细的裁判理由,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虽然结果不尽一致,但“冈萨雷斯诉谷歌”和“任甲玉诉百度”这两个案子都反映了同一个现象,那就是部分用户开始有意识地寻求被互联网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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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皮肤上的刺青
舍恩伯格在《删除》中提到一个精妙的比喻:“过去正如刺青一般深深地刻在数字的皮肤上。”
这句话的意思是个人信息和数据一旦上线,那就像刺青一样难以完全摆脱印记。不同的是,刺青好歹可用衣物遮挡,但人们在大数据环境下却难以匿其踪影——卡内基梅隆大学的数据隐私专家曾指出,即便不知道姓名或社会安全号(类似中国的身份证号),仅凭性别、生日和邮编这三个数据也可以成功识别美国87%的人口。
除了匿名化策略的彻底失效,网络环境下易存储、复制和搜索的特点也让问题变得棘手。尤其数据的复制成本几乎为零,这让信息一旦触网,大规模复制和分发就不是难题。
与此同时,搜索引擎技术的出现也让信息相较以往更容易被检索。这意味着,“数字皮肤上的刺青”不仅难以抹掉,还在网络上获得了随时被曝光的渠道。
问题是,我们在做出行为和表达信息时往往与所处的语境紧密相连;但经过存储、复制和搜索等程序,在未来某个节点再次曝光的数据和信息却“脱语境化”了。
比如冈萨雷斯的财产在十余年前被强制拍卖,并不意味着当下财务状况仍然堪忧;我们在青少年时期于社交媒体上发表的不成熟言论,也不能代表成年后的思想状况。
但搜索到这些信息的大部分人可不会关注语境是什么,这些脱离语境后单独呈现的信息最终往往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小的困扰。
某种程度上,这就是人们开始讨论“被遗忘权”的原因。我们离不开数字生活,也难以遏制自己的分享意愿。如果不得不为可能造成的结果瞻前顾后,那就太反人性了。这时为人们提供被互联网遗忘的权利,就开始被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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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能不能被遗忘
必须得说,“被遗忘权”这个名字本身在一众单调的数据权利中显得特别浪漫,因此自带吸睛效果。但是人们讨论得越热烈,越发现“被遗忘”这件事好像不轻松。
随便一想就是问题,例如罪犯有没有被遗忘的权利?公众人物又有没有被遗忘的权利?
以罪犯为例,在电影《素媛》的罪犯原型赵斗淳出狱前一年,韩国就开始实施所谓的“赵斗淳法”,也就是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在出狱后需要接受24小时的一对一监视,还要带上电子脚链。别说被遗忘了,生活毫无隐私可言。
但不是每个国家的重刑犯都会这样:德国的一对兄弟在2009年发现维基百科提到他们在1990年杀害了一位著名演员,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删除。最终,当地法院也支持了他们的请求。
除了这类特殊情况,在被遗忘权是否成立这个基本问题上,不同国家的规定也不一致。
欧洲是被遗忘权的拥趸,《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就提到用户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与其相关的个人数据;但美国与欧洲的态度相反,它将所谓的**视为基本价值,认为被遗忘权对**构成挑战。谷歌的隐私法律顾问甚至不留情面地直斥被遗忘权只是欧盟官员们的“胡思乱想”。
除此之外,围绕被遗忘权的争议还有很多。
例如有人担心这会让互联网平台拥有控制舆论的生杀大权,英国的BBC、《卫报》和《独立报》就在2014年发现谷歌过度履行了被遗忘权,这些媒体对部分名人的**链接被谷歌删除。而在中国,有偿删帖等行为已经产生大量入刑案例,这多少也与被遗忘权冲突;
另外,也有人提到“被遗忘”这个过度浪漫的名字其实名不副实,法律只能保证删除信息,不能确保它们从人们的脑海中抹去。所以,这一权利在GDPR草案中使用的名字是“被遗忘与删除权”,但在正式表决通过的条文中换成了“删除权(被遗忘权)”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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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算法权力
与大多数的数据权利类似,眼下,我们有被互联网遗忘的必要,但要达成目标却非常复杂。毕竟数据权利是一个新兴事物,在最终走向成熟前依然任重而道远。
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如果站在被遗忘权的角度去探讨,知乎的做法没有问题。
无论欧盟的GDPR还是美国加州的“橡皮擦法案”,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始终指向个人,从来不包括公司这样的机构。与此同时,行使被遗忘权也有限制,譬如出于公共利益和科学研究等目的就不能行使被遗忘权,而对热点舆情事件的讨论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也就有了值得讨论的空间。
当然,这件事的价值是为我们提了个醒。
当互联网成为数字生活的基础设施,就需要警惕其权力的无序扩张。某种程度上,包括更正权、限制处理权、数据携带权、反对权等在内的数据权利之所以在当下受到关注,其本质也是人们希望通过这些权利调节和制衡越发强大的算法权力。
如果具体到数字广告上,我们或许可以争论在数据政策的使用上到底应该采用“opt-in”还是“opt-out”规则(相关内容可参考文章:成都女孩背后,隐私保护的难题)。但毋庸置疑的是无论在哪种情况下,为用户提供删除个人数据的路径都应该成为必需。
强扭的瓜不甜。只有当用户有选择删除的权利时,他才能心甘情愿地放心授权数据。唯有如此,数字广告发展的数据基础也才会更健康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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