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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好多时候往往只看到利而看不到险,不少吃亏、掉“陷阱”的事,差不多都是从贪图小利开始的。
福建泉州王宣在网上看到有人出售个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赚了“快钱”后躁动不安。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王宣仍将本人户名的4张银行卡租借给他人使用,专门用于接收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款项。
至2020年8月被查获时,王宣租卡获利3500元,而他出租的4张银行卡涉及违法转账8000余万元。经泉州检察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宣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湖南新化伍娟的情形也大抵如此。伍娟本是一位全职妈妈,因被小利所诱,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诈骗活动,仍将家人和朋友的多张银行卡收集后租借给他人使用,涉及违法金额近亿元,伍娟本人从中获利近万元。
前不久,新化县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伍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两个案例,两次警醒:贪小便宜注定要吃亏。贪念一起,随时都会掉入“陷阱”。
一年增加21倍!“帮信罪”不能回避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是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个罪名,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
“帮信罪”增设七年来,前期一直处于“安静”状态。2018年前,全国适用该罪名判决的案件不足百件。2019年,检察机关办理的“帮信罪”案件也不超500个。“帮信罪”增设前三年,除一些专业人员知道外,普通大众对“帮信罪”比较陌生。
2019年后,“帮信罪”案件有逐渐增多趋势。以深圳检察机关为例,2019年,“帮信罪”案件在该市检察机关大量出现。2020年,该市“帮信罪”案件呈井喷态势,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帮信罪”批捕案件数比2019年增长53倍,人数增长42倍。
2021年上半年,该市检察机关受理“帮信罪”审查起诉的案件又比2020年全年受理的案件增长439%,跃居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审查逮捕人数的第2位,仅次于盗窃罪。
从全国范围看,各地“帮信罪”案件增长情况与深圳大体相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公布的全国检察机关2021年1月至9月的主要办案数据看,因“帮信罪”被起诉的人数已达7.9万余人,比上年同期增加21.3倍。
2021年10月至12月,“帮信罪”案件继续飞涨,各级检察机关又起诉5万余人,加上前九个月的数字,这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嫌疑人12.93万人,同比上升8.43倍。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主办检察官赵玮告诉记者,2021年全年“帮信罪”起诉人数已居于所有刑事犯罪案件的第3位(前两位分别为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成为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第一大罪名,几乎涉及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信息获取、推广引流、技术支持、场所提供、支付结算等各个环节。
多数“帮信罪”与出借“两卡”有关
记者梳理发现,当前,三类涉“帮信罪”案件比较突出:帮助上游诈骗团伙“跑分”洗钱的比较突出;为诈骗团伙提供收发短信验证码“服务”的比较突出;为诈骗团伙非法获取并提供批量社交媒体账号、“解封”封禁账号的比较突出。这三类案件,大都又涉及银行卡、电话卡的违法使用。
如吉林长春张志路、江东亮等人,通过租买等方式,先后弄到121张银行卡帮人“跑分”洗钱,涉案金额数千万元。2021年12月,张、江等22人经检察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22人八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北京密云王志林案件的特点是通过电话卡为其他人员提供短信验证码“服务”。王志林在全国多地以每张30元的价格向施工工地等招工单位大量收购办理实名电话卡2000余张,电信诈骗分子则通过从王志林处即时“接码”,短时间内大量注册社交App账号,而这些社交账号大多被诈骗分子用到了“杀猪盘”骗局中。
湖北荆州崔勇、崔轩、李雪等人则通过“吸粉引流”为诈骗团伙提供相应帮助。他们购买10台电脑、120部手机和大量电话卡,在视频平台上传虚假游戏和福利视频吸粉卖粉,每满一定数量便以每个粉丝1元至8元不等价格卖给他人,获利不菲。
经检察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崔勇等3人被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
结合公检法机关办案分析和专业研究人员意见,记者梳理“帮信罪”案件在现阶段的特征,主要有四个。
特征一,犯罪手段比较集中。主要表现是,以提供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方式为主。常见的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或微信账号等用于收取犯罪所得。这类犯罪总体上手段相对简单,只需本人以自身信息购买银行卡、电话卡、U盾后,租借、出卖或由他人代为出售即可。
特征二,无业人员多、初犯多。吉林省公主岭市检察机关2021年第一季度受理审查起诉“帮信罪”犯罪嫌疑人40人,39人为无业人员。这些人因无固定工作造成收入不稳定,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本身的低经济投入、低体力投入和快速的收入回报,对于他们有很强的吸引力。从全国范围看,涉嫌“帮信罪”的人员大部分都是初犯,且没有前科的占到90%。
特征三,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且年龄较小。河北、吉林等基层检察院办案情况显示,“帮信罪”涉案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初中以下居多,其中小学文化及文盲半文盲又占多数。受教育程度较低造成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社会认知力不强,自我控制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对其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不足。同时,多数涉案人员年龄较小,40岁以下的居多,很多还是青少年,不少还是在校学生或刚毕业的学生。
特征四,串并案多发。以贩卖银行卡为例,行为人贩卖的银行卡往往被用于向全国各地不特定的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串并案件数量较多,涉案地区广、人数多,为案件侦破及被害人经济损失挽回带来较大困难。
贪图小利和心存侥幸是主要原因
“帮信罪”原本不为人知,为什么突然之间就冒出这么多案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立梅等专家学者认为,“帮信罪”案件大量出现,一方面反映了现阶段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依然很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理得多,带出的“帮信罪”案件就多。
另一方面,“帮信罪”案件激增,与中央严厉打击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和相关犯罪的策略调整以及打击的频度、力度等有直接关系。
赵玮也认为,2020年国家开展的“断卡”行动是“帮信罪”案件增多的重要背景。2020年10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断卡”行动。当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加强对买卖“两卡”行为的源头打击,“帮信罪”案件由此开始快速上升。
专家表示,“帮信罪”案件增多固然与“断卡”行动大背景有关,但导致“帮信罪”案件多发的根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贪图小利。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汪佩琳说,“两卡”租卖几乎是零本万利、躺着赚钱,这对普通百姓尤其学生、老年人、无业人员等吸引力很大。一些人在诈骗分子蛊惑下,将电话卡、银行卡出售、租赁给他人,或将账户借给他人,自己从中得到很小的一点“抽成”,为了蝇头小利而成为犯罪帮凶。
记者梳理案例时发现涉案人员的情形大多如此。如吉林长春江东亮为赚4400元钱,自己办了9张银行卡给“帮信罪”犯罪团伙使用,结果被法院判刑。北京女青年张娜仅仅为了300元钱,在多家银行办了5张银行卡租给网络诈骗人员使用,因流水过大被反诈民警盯上,张娜被列入惩戒名单且还要面临刑事处罚。
二是侥幸心理。一些人总觉得没事,办案部门不会注意自己,往往心存侥幸。还有的人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就觉得不会触犯法律。
事实上,除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外,2019年10月最高检、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早将“帮信罪”的规定更加细化,侥幸心理逃避不了法律责任。
三是不知不懂。汪佩琳等办案人员说,为数不少的涉“帮信罪”人员对自身帮助行为产生的危害认识不足,不清楚自身行为影响的范围和涉及人员,进而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
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对惩戒措施认识不足,认为不会影响后续社会生活,只想攫取短期利益,忽视自己的帮助行为对个人今后日常生产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殊不知,“帮信罪”虽是轻罪,但背上犯罪这个标签,以后生活就会受到影响。
“事先不知情”不是免罚理由
对于“帮信罪”的法律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办案实践中,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事情一出,有人找各种理由狡辩,企图蒙混过关。比较典型的说法是,“事先我不知情”“我不知道银行卡、电话卡借给别人也犯罪”。那么,不知道是不是就不追究了呢?
代理过多起“帮信罪”案件的山东律师赵荣烈认为,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如果不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不构成犯罪;反之,则构成犯罪。
那么,如何认定主观上是否明知呢?赵荣烈等认为,应按照2019年10月“两高解释”中第十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形对明知进行认定。
七种情形是: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赵荣烈说,存在这七种情形之一的,就是明知。
对此,办理过几十起“帮信罪”案件的全国优秀办案检察官汪佩琳认为,对“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办案部门会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但有的嫌疑人在明知其银行账户因涉嫌网络诈骗犯罪被冻结的情况下,仍积极申请挂失、补办新卡,而后再次向他人出售,这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对于如何理解明知的问题,上海律师高太领的看法更直接:涉嫌“帮信罪”,不要求当事人知道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当事人知道就是共犯了,涉嫌共同犯罪。
当事人不知道,但结合前因后果及基本情理,可以推断为当事人应该知道。所谓的“事先不知情”,站不住脚,也不是免罚理由。
妥善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现实难题
除了主观是否明知是办案经常遇到的问题之外,由于“帮信罪”是最近两三年才走入大众视野的罪名,所以实践中还面临其他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是行刑衔接的问题。赵玮表示,对于“帮信罪”所涉及的行为,目前法律只规定了刑罚,对于行政处罚规定相对缺失,行刑衔接存在空档。“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中增加行政处罚的内容,这是重要信号,为将来行刑衔接提供法律依据。对于程度较轻的行为,首先通过行政处罚进行规制,防止刑事处罚介入过前的问题。”
二是少捕慎诉慎押的问题。赵玮说,“少捕慎诉慎押”是中央规定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帮信罪”案件办理中同样适用。但由于目前该罪大多数涉案人都是异地抓获,而异地抓获有一个问题,就是涉案人在被抓获地没有亲人、没有朋友、没有住所,这种情况下,按照传统思维和做法,办案部门往往只能先行羁押,因而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羁押人员较多。对于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出了新的课题。
三是犯罪事实认定的问题。吉林公主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认为,“帮信罪”案在侦查初期,由于案件事实不完整、证据不充分等原因,有可能以当事人与下游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为由,将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下游犯罪。对于这种情况,检察机关作为审查起诉和批准逮捕的重要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证据材料的固定要慎之又慎,避免事实认定错误。
四是卡内资金部分交织不清的问题。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徐国平、陈家宁认为,“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若脱离了对卡的掌控、使用,卡内资金容易被确定为上游犯罪的流水,但实践中另有部分行为人在售卡前已将该卡与本人电子账户绑定,在售卡后仍然利用该卡进行一些正当的结算行为,出现犯罪资金与个人正当使用资金相互交织的情况,甚至有个别人员通过此法转移部分上游犯罪资金,造成计算和区分涉案流水的额外困惑。
五是条文竞合情形下轻重失衡的问题。陈家宁等办案人员表示,刑法明文规定“帮信罪”竞合时择重罪定罪处罚,问题在于,“帮信罪”本身属于轻罪,法定刑不仅比诈骗罪等共犯处罚明显轻,还宽松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以构罪起点低、刑罚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罪处罚,既可能架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还会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除了这些,还有管辖权的问题、追赃挽损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等。对此,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员希望加快研究,尽快找出妥善的解决办法。
就少捕慎诉慎押而言,赵玮认为,检察机关应坚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随着信息技术在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对于犯罪嫌疑人异地监管应不再成为主要问题,在“帮信罪”案件办理中应该有条件逐步减少采取羁押措施。当然,也不是一味不捕不押了之,不捕不押以后,检察机关还要会同公安机关加强与异地涉案人所在学校、社区、单位的联系,加强教育管理,保证认罪认罚、及时接受讯问和审判。
就卡内资金如何计算而言,徐国平、陈家宁等办案人员表示,应根据银行卡流入金额大、流入流出快、汇款人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特点,在办案中准确把握实际涉案流水的起算时间及累计金额。
对于罪名竞合问题,吉林省公主岭市检察院等地办案人员认为,“帮信罪”以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给实施上游犯罪行为的人使用最为常见,如果当事人收购他人银行卡,却未提供给其他犯罪行为人使用,有可能会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而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注意是否本罪与其他罪名的竞合,既避免遗漏事实认定,也避免重复定罪,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看好“两卡”,不当“工具人”
遏制“帮信罪”多发频发态势,打击的力度不能减弱,否则局面不可控制,而大量经常性的工作是源头治理。专家学者认为,当前有几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应继续保持并深化。
其一,信用惩戒的力度还要加大。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副院长爱新觉罗·启骋表示,一旦确定与“帮信罪”有关,人民银行应将当事人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要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并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其二,继续限制关联人业务。爱新觉罗·启骋说,银行业和支付机构应执行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等。
其三,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确保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也要加大审核力度。
鉴于近七成“帮信罪”与电话卡、银行卡有关,且存在大量“实名不实人”的情况,福建省安溪县检察院、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等地办案人员建议,要加强电话卡、银行卡管控,斩断买卖、租赁链条,链条一断,“帮信罪”就会“断奶”,这对遏制此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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