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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 归哪个部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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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归哪个部门管?养老院属哪个部门管??国务院:个人养老金制度来了!资产可继承?
金畅华
提问日期:2023-06-15 | 浏览次数: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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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院分为公办和民办两种形式,分属不同到部门管理。   具体如下:   1、公办形式的养老院由政府民政部门设立,归民政部门管理;   2、民办形式的养老院有两种:   (1)由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按归属地管理形式,基本由区(县)一级民政部门管理。   (2)在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批准成立,这就归工商部门管理。   扩展资料   一、民政部职责如下:   1、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或坦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3、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扬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4、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5、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6、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   7、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雀团轮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8、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二、民政部机构设置   1、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下设:综合处、福利彩票处、慈善和社会捐助处、老年人福利处、残障人福利处   2、社会事务司   拟订婚姻、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管理;承办政府间儿童收养政策协调事宜;协调省际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全国婚姻登记信息顷信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下设: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综合)处、殡葬管理处、儿童福利和收养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婚姻管理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政部
发布于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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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66 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纪恒   2020年9月1日   养 老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备案办理   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第十三条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听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四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畅通对养老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五条 民政部门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于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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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养老金又被称为养老第三支柱,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共同组成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哪些人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如何参加?看梳理↓↓↓   ► 哪些人可以参加?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 如何参加?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加人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时,应当经信息平台核验后,将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注销原资金账户。   ► 缴费多少?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   ► 如何投资?   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   ► 如何领取?   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全文如下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序发展的原则。注重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统筹布局个人养老金;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严格监督管理,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个人养老金健康有序发展。   二、参加范围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三、制度模式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以下统称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参加人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时,应当经信息平台核验后,将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注销原资金账户。   四、缴费水平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五、税收政策   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六、个人养老金投资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七、个人养老金领取   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八、信息平台   信息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与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金融行业平台对接,归集相关信息,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相关信息,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缴费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支持参加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个人养老金运行提供信息核验和综合监管支撑,为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不断提升信息平台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水平,运用“互联网+”创新服务方式,为参加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九、运营和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个人养老金发展进行宏观指导,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上限、待遇领取、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督促相关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对产品的风险性进行监管,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各参与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投诉机制,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解决个人养老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十、组织领导   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是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广大参加人的切身利益。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动有关工作落地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政策措施,同向发力、密切协同,指导地方和有关金融机构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意见顺利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4月8日
发布于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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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养老院归哪个部门管?   养老院分为公办和民办两种形式,分属不同到部门管理。 具体如下:   1、公办形式的养老院由政府民政部门设立,归民政部门管理;   2、民办形式的养老院有两种: (1)由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按归属地管理形式,基本由区(县)1级民政部门管理。 (2)在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批准成立,这就归工商部门管理。 扩展资料   1、民政部职责如下:   1、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3、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   2、养老院属哪个部门管?   养老院由民政部门负责。主管单位是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就是民政局。养老院的收养对象主要是5保老人。有条件的敬老院,还接收享受退休金的自费老人,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公办形式的养老院由政府民政部门设立,归民政部门管理; 民办形式的养老院有两种: 由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按归属地管理形式,基本由区(县)1级民政部门管理。 在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批准成立,这就归工商部门管理。 法律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3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   3、请问养老院属于哪个部门管?   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3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4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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