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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媒体的优势
容量的无限性和覆盖区域的广泛性。传统媒体的资源有
限主要表现在信息的载体上——有限的版面、传播时间和传播渠道。而网络媒体的信息却是海量的,几乎人们能够想到的内容都可以不受限制地放到网上去。同时,网络媒体在信息化工具的支持下,信息更全面、更广泛。
信息传播的互动性。传统媒体的传播者与受众之间也存
在着传播互动,不过这种互动性由于受空间距离的限制而表现得不是很明显。而网络媒体则使信息的传播由过去的单向传播、受众被动接受转向了双向传播、受众主动接受。传播手段的多样性。自w e b 技术问世以来,新技术不断
涌现,网络成了即时、动态、交互的多媒体世界。文字、声音、图片、动画、音乐、电影、三维空间、虚拟视觉等所有传统媒体所具有或不具有的手段网络媒体都具备,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多媒体。
信息传播的时效性。网络媒体在适时更新信息方面比传
统媒体方便得多。受众几乎可以通过上网在第一时间获取最新信息。
信息传播成本低和易统计性。现代化的数字压缩技术使
网络传输系统兼容报纸、图文、电话、广播、电视、电影传播等 功能于一体,信息发布过程简易,运营成本低廉。网络媒介具有先天的“ 可统计性”,可以独立进行在线受众调查或者通过相关的软件来统计访问者的详细资料,这种方法省时、省钱又省力。0 0 9 年第4期
(总第 1 1 0期)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优劣分析葛玮华
就是网络媒体,也叫第四媒体
人们按照传播媒介的不同,把新闻媒体的发展划分为不同的阶段——以纸为媒介的传统报纸、以电波为媒介的广播和基于电视图像传播的电视,它们分别被称为第一媒体、第二媒体和第三媒体。
1998年5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联合国新闻委员会上提出,在加强传统的文字和声像传播手段的同时,应利用最先进的第四媒体——互联网(Internet)。自此,“第四媒体”的概念正式得到使用。
将网络媒体称为“第四媒体”,是为了强调它同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一样,是能够及时、广泛传递新闻信息的第四大新闻媒介。从广义上说,“第四媒体”通常就是指互联网,不过,互联网并非仅有传播信息的媒体功能,它还具有数字化、多媒体、实时性和交互性传递新闻信息的独特优势。因此,从狭义上说,“第四媒体”是指基于互联网这个传输平台来传播新闻和信息的网络。“第四媒体”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传统媒体的数字化,如人民日报的电子版,二是由于网络提供的便利条件而诞生的“新型媒体”,如新浪网。
人类的每一次技术进步都会带来艺术上的巨大变革,比如透视学和几何学的发展影响了文艺复兴时期的绘画;矿物和油料的提纯技术的发展影响了北部欧洲明朗而富有层次的油画塑造风格;机器生产的颜料和光学的研究的成果促成了外光写生和印象派的发展。在20世纪,在艺术和科学技术之间最大的发展就是图像技术对于艺术语言特殊影响作用。
艺术不仅要为社会创造视觉财富,同时也必然要对社会文化进行视觉化的思考。只有这样,艺术才能真正的实现自己的功能。本世纪以来,伴随着流行文化的发展和商业性电视节目的普及,艺术家们开始了对于图像化的视觉接受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思考,另一方面,开始了用实用包括摄影、电影、电视在内的各种图像技术来从事这种思考和创作。从未来派开始,摄影和现成图像的拼贴就成为了艺术创作的重要方式;从激浪派的白南准开始,电视就开始作为一种新的视觉技术在个性化的视觉创造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在整个20世纪,摄影和电视乃至电影胶片都被从流行文化改造成艺术创作媒介。摄影本来是记录性和纪念性的工具,而艺术家则从中抽离出了摆拍和拼贴的技术手法,结合图像的本身的客观性,将其发展成为独特的个人叙述方式,从而出现了超现实主义的摄影、辛迪·谢曼的假“电影剧照”和杰夫·沃尔的伪“真实”等等。在录像艺术中,艺术家们结合电视的电子媒介特性,创造出和大众电视节目的不同的“艺术性电视节目”,从而出现了白南准的“电视电子画”、以及道格拉斯的“延长电影”等等。
二 就像摄影术和电影胶片是上个世纪之交的重大视觉技术发展一样,数码技术是一个新的世纪之交的视觉技术发展。同样,它也必然会影响到视觉艺术的发展。
拼贴和传统的暗房工艺中的多次曝光和多底合成,在技术上己被更方便也更强大的数码影像所替代。数码处理是图形的拼盘,它比起手工时代的暗房*作在技术上更圆熟完美。摄影的力量来自人们对其客观性的信任(尽管事实上他的客观性是可疑的),幻想世界式的数码蒙太奇在因为其貌似客观而获得信任的同时,埋下了无数的机关,吸引了长久和反复的凝视,客观形象摇摇欲堕的危机感带来了真假之间强大的张力。数码影像是拍摄之后对图片的处理,数码影像使得图片的体量变得无限,这样它比传统的摄影走得更远,于是出现了照片装置化。其实巴巴拉·库格所营造的铺天盖地的巨大的图文空间己经是一种装置性的“场”。在录像艺术中,数码技术使录像短片轻松的分享了电影美学的许多成果――各种经典的电影时间处理手段适用于录像。如“闪回”作为逆转时间、激活记忆库存的倒叙手法;慢镜延缓时间以凸显微妙细节的戏剧性;切换中的时间拼接以改变叙事流程,取消因果关系甚至提示同时性的手法;快镜密集地压缩时间缩减事件过程以强化其符号意义等。但录像的时间处理在数字化方式下有着更大的弹性:画中画、多层叠画等各种数字特技所刨造的多种时间维度重叠交叉并行的种种关系,大大丰富了传统电影语言,三维动画造型的介入更是使任何奇思
异想却可能成为视觉现实。
伴随着录像和录像装置的出现,互动性开始成为录像艺术超越其他传统艺术媒介的优势。而数码技术的发展在造就了CD-ROM和网络的同时也使原来那种用若干个电视屏幕或者昂贵的投影设备制造的互动性变得更加轻松的得到实现。
今天人们所谈论的多媒体艺术已经比线性演进的电影叙事厉害太多了,结合了视频、声音、文字的超级文本不但可以链接到无穷无尽的其他文本之中,更可以由多种路径进入,这已经使超级文本成了一座迷宫,而它所提供的互动性几乎使无穷无尽的。从目前人们设想的数码多媒体概念来看,今天的多媒体艺术还只是一个粗胚,我们还有更多的可能性去发掘。多媒体对于艺术意味着综合性的某种复兴。我们知道现代主义时期是各种艺术门类自我净化的擂台,绘画要排除文学性乃至物象成为画布上的一些颜色,最终走到了抽象绘画。音乐要成为激浪派的那种纯粹的声响,摄影中出现了纯影派。古代艺术中,比如大教堂中,壁画、雕塑、管风琴和建筑空间协同起作用,渲染心理氛围的“场”的工作方式看来可能在多媒体中再次出现。就象教堂中的祭坛画搬到博物馆的聚光灯下就不再神秘,多媒体将把各种艺术再次捆绑在一起,营造出不可还原为组合要素的综合体验。
对于多媒体创作所需要的能力而言,传统分科的专业艺术训炼是远远不够的。这使创作成为多学科人才之间的一种协作,再加上我们已经意识到的数码作品在传播中多次再加工的特点,多媒体同样加剧了个人作者的匿名,就象荷马史诗并不是荷马的个人写作一样。我们在电影片尾长长的字幕中己经见识过这种集体创作的力量。另一方面这也可能为达芬奇式的全才的出现提供空间。多媒体艺术是正在出现的数码艺术品种,它吸纳了此前许多艺术方式之长,集图、文、影像、声音和互动性于一体,可述可论,也可以平直地铺陈,更可以单线深入,可能性极为丰富。我们今天所接触到的只是正在形成的冰山的一角,它的潜能还有待更多富有想象力的实践去开发出来。一旦互动性数码多媒体作品置身于网上成为网络艺术时,将大大加强了的观众参与程度,将巨大地改变我们传统的艺术概念。今天出现在网络上的艺术品绝大多数还是落后于网络本身的东西。你打开网上跟艺术有关的站点和主页,看到的还是油画、国画、雕塑。可这些东西都还不是真正跟网络般配的艺术。网络艺术当然应该是多媒体,当然必须是互动的,链接着无穷无尽的东西。
三 美国著名的文化理论家丹尼尔·贝尔曾经说过,从20世纪的下半期开始,人类已经由以读和写作为接受知识的主要方式,转变为以看和听作为主要的方式。尽管作为新保守主义的代表人物,丹尼尔·贝尔对于看听文化禀持着怀疑和批判的态度,但是显然从文字阅读转向图像阅读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电视、电影、网络和集声音、图像和文本为一体的电子读物的出现无疑会对人类的知识结构、认知方式以及行为方式产生重大的影响。伴随着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整个社会的文化传播方式也以一种加速度在向图像化方面发展。
文化和艺术的社会功能要求我们必然对这种图像阅读的潮流作出回应。回应的方式无怪乎有两种,一种是技术和视觉样式上的开拓,一种是用艺术的方式和视觉艺术的理论对图像阅读的时代特征进行思考,并将这种思考用符合这个时代视觉接受方式传达出来。因此,将数码影像艺术引入到当代艺术中来便具有特别的意义。艺术家对数码媒体的参与,往往凭借着丰富的艺术资源,所有的这些都能为数码技术在纯艺术和应用艺术上的运用提供新的可能性。他们的时间必然和商业性的数码技术公司有着积极的互补意义。和受市场制约的商业性数码技术公司相比,在艺术家的时间有着一定的前瞻性、探索性和学术性。艺术史中已有的艺术资源能使数码技术制造出更丰富、更奇特的视觉成果,满足着日益增长的社会精神需求,丰富着我们的社会生活。另一方面,数码技术作为一种艺术表现手法,同时运用在视觉艺术和实用艺术之间。所以在将数码影响纳入到艺术时间中来无疑是这两者之间的一个交换管道。它能有效的将纯粹个人的视觉创造有效的转换成社会性的视觉产品,同时又能将社会中已经
出现的视觉现象系统和有效的转换成个人视觉创造的资源。
我们今天所说的高新技术,事实上是一个相对概念,即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时代的高新技术。新石器对旧石器而言,就是高新技术;青铜器对石器而言,就是高新技术;煤铁对以往而言,就是高新技术;工业化对它以前的时代,都是高新技术;而信息技术,对以前任何历史时代而言,都是高新技术。所以,所谓高新技术,就是人类在发展中,不断发现、发明的,比之以往更优越、更实用的技术。
● 新媒体艺术在欧美已经成熟了吗?
20世纪60年代,信息革命使个人电脑成为计算机的主要形式,掌握了便携式摄影录像设备的艺术家,开始将这一媒体用于艺术表现,新媒体艺术由此开端。70年代初,欧美许多大众电视台纷纷设立实验电视节目,尝试在大众电视网中接纳实验性的艺术作品,并提供将新技术与艺术思潮结合的实验场所。这些实验电视中心,为艺术家提供最新的设备,与技术人员合作的机会,直接促成了许多令人耳目一新的电子视觉,造就了录像艺术的第一代大师,同时也刺激了新技术的创造性运用。如1973年,录像艺术家白南准(NAN JUN PAIK)与工程师阿比合作,开发了同步混像器,今天这已成为电视编辑的基本功能之一。70年代末期,美国的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勃基金会等,减少对大众电视实验性节目的资助,转而直接资助艺术家,国家艺术基金也开始赞助非赢利性的媒体艺术中心。这些媒体中心提供了比电视台更民主的方式,也更容易接触到新的数字化技术,这些中心创作的录像作品较少在电视网中播出,而是在博物馆和画廊展出。于是,艺术家开始考虑将电子媒体与传统视觉艺术的空间结合起来,这就促成了录像装置的成熟。
从80年代开始,录像艺术在各种国际艺术大展上出尽风头,它以新技术的强大威力,以传统媒体无法抗衡的敏感性、综合性、互动性和强烈的现场感,在国际艺术大展上频频亮相,成为与架上艺术、装置艺术并驾齐驱的主要艺术媒介。90年代以后,世界各大艺术馆,不但纷纷举办专门的录像展览,还先后设立了录像部门或制定录像计划。世界各地的艺术机构定期举办录像节,推动新媒体艺术的传播和交流。近年来,由于个人电脑日趋成熟,许多作品以互动多媒体光碟的形式出现,1998年的波恩录像节为多媒体作品专门设立了奖项,互联网作品也正在蓬勃发展中。
到了今天,新媒体艺术已经发展成单频录像带作品、录像装置作品、多媒体光盘和网络艺术的大家族。与之配套的各种培训、服务和研究机构也应运而生。培训中心如欧洲的EDA,研究机构如法国的皮埃尔·夏尔费国际影视创作中心,英国的LUX CENTER,德国的ZKM等。此外还有许多半赢利的制作中心,以低于商业价格的水平向艺术家开放。对新媒体艺术的资助,大量来自高科技公司的文化基金,如柏林录像节由苹果电脑资助,汉堡录像节由西门子资助,卡赛尔文献展的技术部分由IBM和SONY赞助。对新媒体艺术的支持提升了公司的文化形象,展示了新媒体的艺术魅力与技术潜能,在新媒体艺术与新技术之间形成了良性循环的关系。
在媒体工业与相关政府机构的支持下,不少媒体艺术乌托邦相继成立,其中最知名的有位于德国卡斯鲁尔(KARLSTUHE)的“ZKM”(CENTER FOR ART AND MEDIA)、奥地利林兹(LINZ)的“AEC”(ARS ELECTRONICA CENTER)及日本东京的“ICC”(INTER COMMUNICATION CENTER)等,目的是为了促进当代艺术与科学的对话。ZKM成立于
1990年,1997年10月正式开始运作。是世界上第一个唯一以“互动艺术”(INTERACTIVE ART)为主题的博物馆。它的宗旨是创建一个艺术与科技相结合的大实验室与媒体城,一个将掀起新视觉运动的“新包豪斯”。ZKM是典型的德国式企业经营方式,在大型企业如西门子赞助商与创馆馆长克罗兹(HEINRICH KLOTZ)的理念下,希望延续包豪斯时期的理念,继续成为一个与工业结合的艺术殿堂,以印证所谓的“第二次现代”理念。ZKM成立的构想,缘自德国一个地方政治人物LOTHAR SPAETH的想法,他希望设立针对艺术与媒体科技,特别是视觉影像、音乐新闻的研发机构,并且选择了前法兰克福国家建筑博物馆创办人克罗兹为计划主持人及馆长。该馆主要是发展媒体创作、收藏、展示及推广德国科学文化,1992年起举办“MULTIMEDIALE”多媒体艺术双年展,以展示其媒体艺术收藏品、国际知名媒体艺术家和中心艺术家作品。
从新媒体艺术在欧美的发展,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种艺术形式的产生,一开始就与商业利益紧密地挂在一起,所以,它更多的不是展示艺术,而是展示新技术产品,参观这种新媒体艺术展,给人的感觉更象是参观商品展销会。
● 我们准备好了吗?
喜新厌旧是人类的天性。创造新技术,利用新技术,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在中国IT产业和欧美新媒体艺术的双重冲击下,中国的新媒体艺术开始在近乎朦胧的状态下起步。
新媒体艺术,不但中国的大众感到陌生,就是中国的艺术家们也并没有完全理解和认同。但是,和世间一切事物的发生与发展一样,新媒体艺术也不是等你完全理解和接受,才走进你的世界,不论你喜欢不喜欢,它总是按着自己的规律破门而入。新媒体艺术在中国的发展大约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一批较优秀的作品和成熟的艺术家。1996年9月,在杭州中国美术学院画廊,举办了名为《现象与影像》的中国第一次录像艺术展。这个展览包括十几件录像装置和几个录像带作品,集中了中国第一代录像艺术的开拓者。该展在国内外获得了巨大反响,各地传媒以极大幅面加以报道,更有《文艺报》把这一事件评为当年中国美术十大新闻。该展被许多批评家定位为中国当代艺术中重要的里程碑。
1997年,在北京涌现了数个纯粹由录像艺术组成的个人展览,如《王功新个展》,宋冬的《看》录像艺术展,邱志杰的《罗辑:五个录像装置》个展。这标志着中国新媒体艺术家不但作为创作群落成为焦点,也开始以个体的方式冲撞着当代中国艺术市场。更多受此影响的艺术家开始投入录像艺术创作,他们的成果在《97中国录像艺术观摩展》中得到了体现。至此,录像艺术成为中国美术界的热点,《九十年代中国美术年鉴》特辟一章,叙述录像艺术的兴起。与此同时,中国录像艺术的活跃引起了国际艺坛的瞩目,中国新媒体艺术家的作品开始频繁地出现在世界各地重要的媒体艺术节上。随着IT产业的发展,个人电脑上的编辑设备廉价并得到普及,不但录像艺术进一步得到繁荣,而且更多的艺术家着手探索互动多媒体艺术和网络艺术。
新媒体艺术在中国,算起来不过十来个春秋,但是,它却和产生它的基础——新媒体,包括声、光、电和IT产业一样,以非常惊人的速度发展和壮大起来。MOMA录像部主任芭芭拉·兰登认为:“录像艺术在中国的活跃,是在西方新媒体艺术的圆周闭合之后划出的一个新圆的起点。”虽然我们还不知道怎样才能更准确的定义新媒体艺术,也不论现在有着怎样的见仁见智的评论,更无须担心历史将怎样回眸中国新媒体艺术的发展历程,中国新媒体艺术为了
画好这刚刚起点的圆,在努力着,前进着。
● 应该如何定义新媒体艺术?
新媒体艺术的先驱罗伊·阿斯科特(ROY ASCOTT)说:新媒体艺术最鲜明的特质为连结性与互动性。了解新媒体艺术创作需要经过五个阶段:连结、融入、互动、转化、出现。首先必须连结,并全身融入其中(而非仅仅在远距离观看),与系统和他人产生互动,这将导致作品与意识转化,最后出现全新的影像、关系、思维与经验。我们一般说的新媒体艺术,主要是指电路传输和结合计算机的创作。然而,这个以硅晶与电子为基础的媒体,目前正与生物学系统,以及源自于分子科学与基因学的概念相融合。最新颖的新媒体艺术将是“干性”硅晶计算机科学和“湿性”生物学的结合。这种刚刚崛起的新媒体艺术被罗伊·阿斯科特称之为“湿媒体”(MOIST MEDIA)。
新媒体艺术的表现形式很多,但它们的共通点只有一个,那就是——使用者经由和作品之间的直接互动,参与改变了作品的影像、造型、甚至意义。他们以不同的方式来引发作品的转化——触摸、空间移动、发声等。不论与作品之间的接口为键盘、鼠标、灯光或声音感应器、抑或其它更复杂精密、甚至是看不见的“板机”,欣赏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主要还是互动。连结性乃是超越时空的藩篱,将全球各地的人连系在一起。在这些网络空间中,使用者可以随时扮演各种不同的身份,搜寻远方的数据库、信息档案、了解异国文化、产生新的社群。
英国当代艺术研究中心新媒体部主任BENJAMIN WEIL,曾于1998年在上海策划了《数字艺术新媒体展览》,他认为:艺术作品首先需要提出艺术家的观念,然后再由技术提出最为巧妙和聪明的解决方法,将其完成。艺术作品与每个人的思维方式有关,由观念驱使的创作是艺术性的创作,而如果仅仅通过技术实现的创作就不能称为艺术创作。这恰好阐明了新媒体艺术中,艺术创作和技术应用的关系问题。1996年,《ETIME》杂志曾经探讨过NETART和ART IN NET两者概念的差别,这首先取决是技术,还是艺术家的观念,来有效地确定和影响艺术的创作。前者是技术性的,而后者强调了创作的人文观念性,这就像在录像艺术(VIDEO ART)出现的早期同样发生过类似的争论一样,究竟是以观念利用技术,还是以技术的利用作为艺术分类的纯粹标准。
网络艺术可以给观众带来很多不同的感受,比如有的作品利用文本与表演相结合,互相阐释作品,并且向观众提供机会,制作和共同完成作品。与传统艺术不同的是,网络艺术可以让作品与更多的观众进行直接的交流。在一些国际性的网络艺术展中,提供一种叫做网络虚拟建筑(WEB ARCHITECTURE)的展示作品方式,观众在艺术家的指引和带领下看作品,并由艺术家来介绍作品的创作意图,艺术批评家也可以同时进行评论。在整个网络建筑的参观过程中,观众网上的行为方式与实际情况的差别不会太大,就像我们平时参观其它艺术展览一样。
就艺术本身而言,新媒体艺术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观念艺术,以及由早期未来主义宣言、达达式行为和70年的代表演艺术等。沟通与合作,成为艺术家在新媒体艺术创作中关注的焦点,他们不断探索新的行为模式与新的媒材,企图发掘创造新思维、新的人类经验,甚至新世界的可能性。许多艺术家对于让观众参与到作品中深感兴趣,而艺术作品本身的定义也不再决定于它的实体形式,更多在于它的形成过程。总之,整个20世纪对于新科学的隐喻与模式的着迷,尤其是世纪初的量子物理和世纪末的神经科学与生物学,大大地激发了艺术
家的想象力。
● 是艺术融入技术,还是两者都融入商业化?
然而,也有一些问题令人感到迷惘和困惑。罗伊·阿斯科特也好,BENJAMIN WEIL也好,他们很少谈及艺术家的艺术创造,更多的是谈新媒体的技术应用和掌握问题,以及新媒体艺术的市场问题,这就给人们一种错觉,新媒体艺术,最重要的不是艺术上的创造,而是如何引导艺术应用新技术占领市场。当然,这也许与新媒体艺术一诞生就与商业化结下不解之缘有关。罗伊·阿斯科特认为,对21世纪的艺术家来说,建构的问题比呈现的问题更重要。他说:“对网际网络、生物电子学、无线网络、智能型软件、虚拟实境、神经网络、基因工程、分子电子科技、机器人科技等等的兴趣,不仅关系到我们作品的创作与流通,也关系到艺术的新定义,关系到‘出现’美学(AESTHETIC OF APPARITION),以及互动性、联结性和转变性。‘出现’美学取代了旧式的‘外形’美学(AESTHETIC OF APPEARANCE)——后者只关心物体的外观和某些具体的绝对价值。然而新的‘出现’或‘形成’美学(AESTHETIC OF COMING-INTO-BEING)则试图透过科技文化的转化演变技术,与世界中看不见的力量形成互动。”
他又说:“真正有创意的数字艺术家不在于他会使用新科技,像从食谱中挑选一种烹饪法一样,而是由新科技来拓展市场、测试科技的极限、进而促成它的转变。因此,我们寻求的是具有高度反应力的智能机器与系统,它甚至还能预测我们的需求、以及展现一定程度的自我意识(但不是人工意识)。因此,置身于后生物文化中的艺术家是如何运作呢?我们必须拓展寻求新的经费来源与支持者。以画商与画廊为主的旧式市场,没有能力对待这样一种即使不全是昙花一现,但却不断在流动、在重新自我定义与自我转换的艺术。相对于艺术的传统以及它所形成的封闭性典范,我们似乎更容易接受科学的新发现与新尝试。同时,互动性传播系统中,人与人的亲密关系、以及全球网际网络中心智之间的互联性,意谓着一种新形态的精神性的出现。我们需要与科学家、高科技人员和企业,建立有意义的联盟——他们不仅挑战与测试我们的创造力与想象力,而且更提供我们编织甚至实现幻想的可能性。若这些企业尚未存在,那么我们就必须发明他们。毕竟,就在纯粹想法以及创新性行为上投资这点来说,硅谷的新创企业与新股票上市公开发行价(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和文化与观念艺术有非常相似之处!而我们这些数字、后生物艺术家在工作上进行智性与财务投资的同时,将创造新的行为模式、新的社会组织、心智与科技的关系,以及身体与仿生学、电信系统之间的相生关系。”
从罗伊·阿斯科特上面的谈话中,我们似乎得到这样的印象:新媒体艺术将逐渐融入媒体技术当中;新媒体艺术家将转化成媒体技术专家,或者被媒体技术专家取代;新媒体艺术将更加商业化;新媒体艺术将为媒体技术的存在而存在,为媒体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这就是叫人迷惘和困惑的理由。但是,不论新媒体艺术今后的走向会怎样,它必然会随着IT产业和INTERNET的发展而存在和发展下去。我们不必急于给新媒体艺术下什么样的结论。新技术还将迅猛的发展下去,对艺术与设计的影响和参与,也会越来越深入,艺术与科学共同作用于我们的生活,或者说艺术与科学的界限将会越来越模糊,这可能是一种无法回避的现实。但是,我们也不能就此把艺术与科学等同起来,认为新技术将使艺术变成科学,或者科学成为艺术。技术追求统一性、标准化、定型化,因为只有这样才符合工业化的大批量生产;艺术追求个性化、独创性、求异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满足人类的审美情趣。我们可以把一种新技术作为创造艺术的手段,我们却不能把一种新艺术当成技术发明的方法。
网络媒体收入来源与纳税
报刊、广播、电视是当今社会信息传播的三大媒体。国际互联网——信息高速公路的雏形,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世界各国广泛、迅速地普及和发展,成为举世已目的第四大传媒。互联网必将成为下个世纪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税收增长点,网络服务商如何正确纳税,已成为税收的新课题。
网络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并按照收入来源划分纳税:
1.网络使用费
即按使用时间或定额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是网络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提供网络服务,是“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属“邮电通信业”,应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W公司误以为应按“服务业”5%的税率纳税,多缴营业税金及附加17万元,税务机关已依法退回。据了解,不少网络公司都存在用错税率多缴税的情况。
2.网络广告发布费
即向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客户收取的费用。网上广告具有价格便宜、信息完整、更新及时、易于反馈等优点,将是企业未来发布广告的重要途径。广告发布属“服务业”中的“广告业”,除了缴纳5%的营业税外,还需缴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局代征。
3.代办域名注册费
城名是企业在互联网站点的“门牌号码”,是用户识别和访问企业网站的唯一线索。代用户向国内或国外站点申请域名,属“服务业”中的“代办业”,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收取的代办费全额缴纳5%的营业税,而不能扣除支付给对方的注册费。据调查,这部分代办收入占了相当的比重,网络公司大多是按差价申报纳税,这种状况应引起重视;另外,向外国网站支付注册费前还须按支付金额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大部分企业都未能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主要原因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缺乏了解,如不加以控制,未来将造成税款大量流失。
4.网页制作、维护费
网页是供用户通过互联网阅读的电子文档,主要用来介绍企业的文化、产品和业务,收集客户反馈的信息。提供网页制作、维护收取的费用需按“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
5.服务器租赁费
由于服务器的价格比较昂贵,一般企业负担不起或没必要负担,通常是向网络公司租用,网络公司收取的该项费用应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缴纳5%的营业税。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提供网络服务这一行业所占的税收比重将会越来越大,这就需要网络公司严格区分各项收入,而不能将所有业务都当作“邮电通信业”,按3%的低税率纳税;同时,税务人员也须加强对网络知识的学习,防止税收流失。
网络媒体盈利模式与纳税
1、内容产品盈利模式
内容生产是媒体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依托传统媒体内容生产优势建立的网络媒体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以新的企业形式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广告盈利模式
广告作为媒体企业实现盈利的传统模式,在新媒体的各个形态盈利模式中均有体现。我国广告法制体系的框架是以《广告法》为核心和骨干,以《广告管理条例》为必要补充,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定为具体操作依据,以地方行政规定为实际针对性措施,以行业自律规则为司法行政措施的重要补充的多层次的法制体系。新闻媒体刊登的广告,既有商业广告,也有公益性广告,还有其他类型的非商业性广告。为了规范新闻媒体的广告经营,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规则就是通过限制新闻媒体的广告支出,确保国家的税收不致流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经营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企业所得中可扣除部分事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4 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宜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这项规定旨在防止企业与新闻媒体合谋,通过增加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支出,从而逃避企业缴纳所得税的义务。新媒体广告作为新型广告形式,其监管面临诸多困境:首先,《广告法》、《广告行业自律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的广告法律、法规对网络、数字、电子媒体广告缺乏针对性的监督、制约条款,使得对新媒体广告的监管无法可依。其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结构职能相互交叉,多头管理,使得对网络广告的监管缺乏主体性组织。其三,网络广告作为新兴的广告形式,需要技术监管和内容监管并重,这与传统的内容监管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而现有的监测手段落后,难以满足网络广告监管的需要。因此,制定相应法规,整合相关组织,创新监管手段,成为网络广告监管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2007 年 6 月 13 日,“中国广告协会互动网络委员会”正式成立,并签署了《中国互动网络广告行业自律守则》,旨在推动基于互联网、手机等媒体之间的互动营销,研究并规范网络广告营销模式;促进广告行业的自我约束,维护广告市场的秩序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
3、电子商务盈利模式
国际上对网络贸易盈利模式是否该征税各持己见。首先,是以美国为代表,网络贸易较发达国家的免税主张。1998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因特网免税法案”,对互联网税收实行缓征 3 年的政策。2000 年 5 月,美众议院又通过了一项法案,将禁止征收网络税的时间从 2001 年延长到 2006 年。美国所谓“免税”并不是免征一切税,只是免征流转税(销售税),所得税照收不误。其次,欧盟等国家对网络贸易开征增值税,并规定了在本区域内发生业务的外国网络贸易公司也必须缴纳增值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处于起步阶段,但强大的发展潜力又不得不迫使相关部门正视、重视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制定。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给予倾斜政策,规定对互联网暂不征税,但由于电子商务仍是电子形式的贸易形式,当我国的税收征管条件成熟,纳税主体和凭据可确认时,政策还会做相应调整。
认识网络媒体
一、定义 网络媒体和传统的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一样,都是传播信息的渠道,是交流、传播信息的工具,信息载体。
网络媒体,也叫第四媒体。人们按照传播媒介的不同,把新闻媒体的发展划分为不同的阶段——以纸为媒介的传统报刊、以电波为媒介的广播和基于电视图像传播的电视,它们分别被称为第一媒体、第二媒体和第三媒体。因特网被称为第四媒体。是将它作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发展起来的、并与传统大众媒体并存的新的媒体。它包含了人类信息传播的两种基本的方式,即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突破了大众传统传播的模式框架。
1998年5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联合国新闻委员会上提出,在加强传统的文字和声像传播手段的同时,应利用最先进的第四媒体——互联网(Internet)。自此,“第四媒体”的概念正式得到使用。
将网络媒体称为“第四媒体”,是为了强调它同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一样,是能够及时、广泛传递新闻信息的第四大新闻媒介。从广义上说,“第四媒体”通常就是指互联网,不过,互联网并非仅有传播信息的媒体功能,它还具有数字化、多媒体、实时性和交互性传递新闻信息的独特优势。因此,从狭义上说,“第四媒体”是指基于互联网这个传输平台来传播新闻和信息的网络。“第四媒体”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传统媒体的数字化,如人民日报的电子版,二是由于网络提供的便利条件而诞生的“新型媒体”,如新浪网、网易网、搜狐网。
二、基本功能
一般认为,作为大众媒介,其主要的功能为监视环境,决策参与,文化传承和教育以及提供娱乐。
监视环境功能
即及时向社会成员提供社会内部和外部环境的重要事件和最新变化。一旦上了因特网,报纸不再受到版面的和截稿时间的限制,突发事件发生时可以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与此同时,1
因特网向公众提供了更为广泛的信息源,国际组织、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可以设立自己的网站发布自己的信息。
决策参与
在传统的大众传播环境中,公众的知情权和告诉权是通过大众传媒来实现的。正如比尔盖茨所说:"传媒上的每一次进步,都对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对话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传统媒介固然可以反映民意,但是公众的直接反馈却不及时或者很少,因特网作为自由的信息平台,公众意见能够得到迅速、及时和充分的反馈。
文化传承和教育
比尔盖茨认为,由于有了信息网络,每一个社会成员包括孩子都可得到比今天任何人拥有的更多的信息,从而激发求知欲和想象力,网络时代给人们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模式带来了极大的变化,是孔夫子两千多年前提出的“有教无类”得到实现。
娱乐功能
随着宽带和流媒体技术的发展,传统大众传媒所能提供的各种娱乐形式都可以通过网络获得。对于许多网民来说,网络甚至成了他们主要的娱乐工具,他们通过MP3下载欣赏音乐,通过网络在线阅读文学作品,通过流媒体观看动漫、电视剧甚至好莱坞大片。此外其独特的交互功能给网民带来了全新的娱乐形式——网络游戏。
三、优势
与其它媒体比较,网络媒体主要有以下优势:
1、传播范围最广:全球性
传统媒体无论是电视、报刊、广播还是灯箱海报,都不能跨越地区限制,只能对某一特定地区产生影响。但任何信息一旦进入Internet,分布在近200个国家的近2亿Internet用户都可以在他们的计算机上看到。从这个意义上讲Internet是最具有全球影响的高科技媒体。
2、保留时间长: 全天候(常年)
报纸广告只能保留一天,电台、电视台广告甚至只保留几十秒,几秒,Internet上发布的商业信息一般是以月或年为单位。一旦信息进入Internet,这些信息就可以一天24小时,2一年365 天不间断地展现在网上,以供人们随时随地查询。
3、信息数据庞大:全面性
影象、动画、声音、文字;涉及政府、企业、教育等各行各业;写文章、搞研究、查资料,找客户、建市场、信息流、物流„„。
4、开放性强: 全方位
5、操作方便简单:傻瓜化
仅鼠标点点,浏览、搜索、查询、记录、下单、购物、聊天、谈判、交易、娱乐,报关、报税等,轻松实现,跟发传真、打电话一样简单。
6、交互性沟通性强:全动态
交互性是互联网络媒体的最大优势,它不同于电视、电台的信息单向传播,而是信息互动传播,用户可以获取他们认为有用的信息,厂商也可以随时得到宝贵的用户反馈信息。以往用户对于传统媒体的广告,大多是被动接受,不易产生效果。但在Internet上,大多数来访问网上站点的人都是怀有兴趣和目的来查询的,成交的可能性极高。
7、成本低、效率高:最经济
电台、电视台的广告虽然以秒计算,但费用也动辄成千上万,报刊广告也不菲,超出多数单位个人的承受力。Internet由于节省了报刊的印刷和电台、电视台昂贵的制作费用,成本大大降低,使大多数单位、个人都可以承受。网上访问,去杭州跟去纽约,没有区别。
8、强烈的感官性:全接触
文字、图片、声音、动画、影像---多媒体手段使消费者能亲身体验产品、服务与品牌。这种以图、文、声、像的形式,传送大量感官的信息,让顾客如身临其境般感受商品或服务,并能在网上预订、交易与结算,将更大增强网络广告的实效。
四、全媒体
从传播手段来看,网络媒体兼具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现有媒体的全部手段,可以称之为全媒体,个人、公司等非政府机构都可以将信息利用网络发布,同时这也是一个广告的大型载体,星之传媒就是很好的利用了这个载体发展壮大的。
正因为其传播手段的全面性,它的传播功能几乎可以超越此前的所有媒体。同时,它在时间上的自由性,空间上的无限性,使之在传播条件上突破了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向受众提供最即时、最充分的资讯。此外,它的易检性与交互性还大大拓展了其服务功能和互动效果,成了受众容量最大的资料库和可参与的公众媒介。
五、自媒体 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人们自我发布信息的条件将更加完善,越来越多的普通人会自由采集和发布信息。因此,有论者认为,信息的收集已进入公民记者时代,而信息的发布则进入了自媒体时代。自媒体也真正意义上发挥大众的智慧,挖掘大众资源,降低资源获取成本,反映了以分享为核心的互联网时代的精神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传媒也是一柄双刃剑,它带来的福利的同时,也承受着它不良的伤害所以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管理是刻不容缓的。
甲 方: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乙 方: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约定: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国移动“移动梦网”的合作原则(参见相关管理办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有损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事情。
2.甲方保证在提供的中国移动全网通道内不得发送与本行业无关和移动运营商限制和禁止发送的内容,特别是广告类信息,群发信息、强行定制、纯代收费信息,以免引起用户投诉,双方利益受损失。
二、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合作在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两家移动运营商的平台上共同开发数据增值业务。
2.乙方以合作分成之方式,负责向甲方提供相关合作项目的产品内容。
3.甲方负责建设通讯服务平台,将乙方提供的内容转换为手机下载的产品格式的产品,通过与运营商的联调测试实现对个人用户的收发服务。
三、合作责任划分
1.甲方负责服务器设置、运营、维护管理、用户管理以及客户服务管理,并承担相应产生的一切费用。
2.甲方负责协调“移动梦网”移动运营商,凡因信息下发通道不畅引起的用户投诉,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运营商网络和用户手机设置等问题造成的投诉,甲方应及时与用户沟通解释,使用户满意。
3.甲方负责提供合作平台统计系统,统计由乙方向用户下发的wap扣费条数,并计算分成,甲方保证数据统计公正透明。
4.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市场策划、推广、媒体宣传等。乙方的各类对外宣传必须符合国家广告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因乙方非法宣传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在合作期间内,乙方负责保证相关服务产品的产品质量、产品服务时长,并向用户提供稳定优质的产品服务,如因乙方过错导致产品服务所产生的纠纷、争议,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乙方保证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及信息的准确性,如因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侵权等原因产生的问题,其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负责合作内容的信息或乙方服务程序平台的更新和维护,确保发送信息的准确性、稳定性和及时性。
8.甲乙双方有义务严格保密并妥善管理乙方合作的帐号密码及乙方其他的注册资料。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资料外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如乙方遗忘账号密码,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找回。因乙方原因导致保密不善致使乙方帐号和密码泄露,而造成乙方客户流失或其他损失纠纷的,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
9.因政策行业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对该协议的条款进行合理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合作的服务内容及佣金分成等进行调整,修改条款甲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如乙方认为不合理,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功,乙方在通知甲方后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与合作。
10.为达到利益最大化,合作期间,乙方不得做与甲方同类信息产业的第三方内容及推广的合作。
如出现上述问题,甲方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停止合作、扣发应得分成、冻结帐号等不同程度的处理。影响严重的,甲方保留进一步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利。请乙方自觉遵守!
四、利益分配
1.所有合作项目(合作项目指甲方通过乙方的合作项目)上的信息费价格,甲方应及时、详实地通知乙方。
2.协议期间,该项目在所有的移动网络运营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获得的移动数据 业务实际收入(业务总收入扣除网络运营商统一收取通道费和收入分成,以网络运营商定期提供的对帐单为依据)扣除由甲方对该收入交纳的流转税(___%,如果法律、法规做出调整和修改,则以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为准)后的实际收入为基础,按以下方式进行利益分配:
甲方为___%,乙方为___%;
在乙方掌握该技术,并能自行开发相关的业务后,其该块的分成比例调整为
甲方为___%,乙方为___%;
以上业务结算将纳入移动坏帐。双方约定,共同承担移动坏帐。并于合作分成总金额中扣除。其上所有广告收入归深圳市移动视讯有限公司所有。
结算时间: 甲乙双方于每月月初核对上月数据,甲方于每月___前将乙方上月应得分成汇到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最低结算金额为___元,不足则累积至下一月,直至达到最低汇款额___元时汇出。
3.纳税条款:乙方按当月收入金额给甲方提供信息服务费或劳务费发票;如不能提供发票,将按深圳市特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由甲方代扣个人所得税。
4.如果移动的收费政策发生改变,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合理调整利益分配条款。
5.该免费wap平台归属权为深圳市移动视讯有限公司。
五、乙方账户:
银 行:
帐 号:
用户名:
六、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本协议正式开始生效,有效期为___年。
2.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都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合约,以下情况除外: 当一方不能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并经对方通知后___个工作日内不能补救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
发布于202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