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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反垄断的字眼成为网络上的热词,先是双十一当天阿里巴巴、京东、美团等股价大幅下跌,再是阿里巴巴涉及“二选一”垄断被调查,而今美团也被卷入反垄断诉讼当中。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不仅如此,新年伊始,微信也因为用户无法向好友分享淘宝、抖音等链接而被提起反垄断诉讼。2019年,微信被提起反垄断诉讼,原告当事人后由于证据不足撤诉。2021年1月初,原告再次筹备重新起诉。
在新平台反垄断法的背景下,原告更加有底气打赢这场战役。而出现这些事件的原由正是因为政府在不断加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
News
近期反垄断法相关事件
NO.1 2020年11月11日
国家新出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NO.2 2020年12月18日
**上强化反垄断执法才被正式确立为2021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
NO.3 2020年12月20日
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主任、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发表重磅讲话, 提出“要防止数据金融平台大而不能倒”;
NO.4 2020年12月25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19)》,全文一共240页,相比2008年到2018年,我国长期缺乏如此系统地权威地披露全国反垄断执法工作,此次报告的发布,充分彰显了监管层反垄断执法的执行导向。
可以说,在2020年末政策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力度在不断加强,2021年势必也离不开“反垄断”三字。
那么反垄断到底是什么呢?为何国家要向平台经济进行反垄断?当下,哪些领域构成垄断局面?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的现象终于要被遏制了吗?新出的《反垄断指南》又会对互联网巨头产生什么影响呢?
一、反垄断的概念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下何为反垄断。其实,从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开始,反垄断法的实践在美国已有近130年历史。
而反垄断法的目的是追求行业效率最大化并鼓励创新,最终惠及普通消费者。我们常说的一句话,有压力才有动力,如若一家企业在一个领域做到一家独大,那么就可以随意定价,久而久之便会丧失创新的动力,行业难以得到更好的发展。
相较于国内,海外市场对于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态度,微软、Facebook等企业多次面临反垄断调查,不仅促进了该行业的不断创新,也保证了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权。
反垄断历史
时间 | 法案名称 | 主要内容 | 意义/目的 |
1890年 |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 为禁止限制性贸易做法及垄断贸易的行为 | 世界反垄断法开山鼻祖,奠定了反托拉斯法的坚实基础 |
1914年 |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 明确规定了 17 种非法垄断行为,包括价格歧视、搭卖合同等,进一步打击贸易限制。规定工会及农民组织不受《谢尔曼法》限制。 | 对《谢尔曼法》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与说明 |
1914年 |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 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 | 该法建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 |
1936年 | 《罗宾逊—帕特曼法》 | 禁止可能会削弱竞争或导致市场垄断的价格歧视 | 修正了《克莱顿法》第 2 条 |
1938年 | 《惠勒—利法》 | 规定除了不正当竞争方法外, 不正当或欺骗性行为也属违法 | 修正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 5 条。将该法 适用范围扩大到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业行为。 |
1950 年 | 《塞凯—凯弗维尔法》 | / | 修正了《克莱顿法》第 7 条 |
1980 年 | 《反托拉斯诉讼程序改进 法》 | / | 修正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 7 条 |
二、国内出台平台经济反垄断法的原因
那为什么此次国家要向平台经济下手呢?答案其实很简单,我们先来看一下2019年电商和外卖市场份额:
2019年主要电商市场销售额占比
▲ 数据来源:华经情报网
2019年我国外卖行业市场份额分布
▲ 数据来源:华经情报网
阿里巴巴、美团分别都占据了半壁江山,所以在平台经济反垄断法出台之际,这两家巨头最先被“盯上”。
其实,从整个互联网的发展历程我们也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去年在通过创新获取市场份额后,开始肆意提价,从领导创新到阻碍创新。例如:找项目-砸钱补贴-砸钱造势-抢占市场-垄断-盈利,导致行业的创新空间与消费者的选择空间正在变得越来越小。
打车市场、外卖市场甚至于2020年非常火热的社区团购,如若国家不加强管控,未来很有可能便是同样的走向。所以,在面对“互联网”的“乱象”之下,国家针对平台经济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法指南》,从而规范平台经济的良性发展,增加市场的活力和创新力。
三、新出台《指南》亮点
那新出台的《指南》又有什么新增的亮点呢?
我们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做了解读,《意见稿》不仅明确了平台的范围、平台的参与者、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还详细明确了平台垄断行为的界定,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地确定平台试用办法。
《反垄断指南》针对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界定如下:
垄断行为类型 | 界定标准 |
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 行为 |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低额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限定交易 | (一)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四)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
差别待遇 | (一)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二)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三)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 (四)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
其中,还明确提出了“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平台经济的滥用行为、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此外还提出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问题和行政垄断问题。
所谓“二选一”,是指具有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以种种明示或暗示手段,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驻自己这一家电商平台,不能同时入驻竞争对手平台,商家如果不配合,就不能获得平台许多优惠政策和优势资源的支持,甚至会被逐出平台。电商平台实行“二选一”,实际上是要求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保证产品只通过该平台销售。
根据《指南》认定垄断行为的标准来看,经营者是否存在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
总之,在《指南》颁布后,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认定范围会有更清晰的界定。
四、新出台《指南》影响
那么,在平台经济反垄断法指南出台后,互联网平台的未来会如何?对零售行业又有什么样的影响?
《反垄断法》在总则的第一条就提到,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短期看,可能会对情绪面产生影响,双十一当天阿里巴巴、美团、京东等互联网巨头都应声下跌。
但从长期来看,《反垄断指南》的出台能够使经济社会更加公平公正有秩序的发展。而阿里巴巴、京东等巨头都是线上零售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随着这些互联网巨头越来越规范,零售行业也会越来越健康、有序的发展。
但《指南》尚不构成立法,是《反垄断法》对互联网经营中可能发生问题的解读。后续执法机构的具体实施以及举证的方式方法都尚有探讨空间。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未来政府会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越发趋严,打造更健康的市场经济。
五、社区团购是否会受影响
那么问题来了,近期大火大热的社区团购有没有涉及反垄断呢?社区团购会不会受到政府的监管呢?
对于社区团购,互联网巨头沿用了一贯打法——补贴。
社区团购的“玩法”一般是先用低价销售方式吸引用户流量,再通过去除中间批发环节来控制成本。社区团购的创新在于采用了团长制、集采集配和预售制,分别带来了流量成本、履约成本、生鲜损耗的降低。
除此之外,互联网巨头们可以利用生鲜等高消耗低毛利产品来打开市场,再在平台上售卖其他高毛利产品,以此来增加利润。
生鲜领域的巨大市场以及新的玩法吸引了市场中的互联网巨头纷纷涉足社区团购,同时也带来了社区团购领域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如果监管不干预,互联网平台很可能通过社区团购的方式,用资金优势先低价打垮竞争对手,待到垄断市场后再攫取高额利润。所以,对社区团购的监管与干预是必不可少的。
其实,早就在2020年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商务部召开规范社区团购秩序行政指导会,阿里、腾讯、京东、美团、拼多多、滴滴6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参加。
会议充分肯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但同时严肃指出当前社区团购存在的低价倾销及由此引起的挤压就业等突出问题,并强调互联网平台企业要严格规范社区团购经营行为,严格遵守不得滥用自主定价权、达成垄断协议等“九不得”。
其中,“九不得”的第一条规定,不得通过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方式滥用自主定价权。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严禁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而社区团购最突出的一点也就是通过低价来打通市场。
这次会议也明确指出,社区团购可以好好发展,但必须要规范发展。虽然目前社区团购的参与者还未出现真正的垄断者,但若不加以监管与干预,很有可能有会出现像外卖行业、网约车一样被巨头垄断的结果。
所以,此次在《平台反垄断法指南》颁布之后,政府立马对社区团购的发展做了指导规范,对巨头的竞争做出“九不得”约束行为,总体而言,对社区团购未来健康的发展起积极的作用。
六、互联网巨头该何去何从
那么对于参与社区团购的互联网巨头而言,如何更好的发挥自身的价值呢?
首先,互联网企业要注重商品的品质,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为消费者带来更好的购物体验,来满足老百姓对美好生活、品质生活的需求,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
其次,互联网平台可以建立社区团购专门的供应链体系和“团长”代理人的管理体系,高效把控产业链条中的各个环节,避免形成恶意垄断和无序竞争的局面。
最后,互联网企业应该要积极遵守“九不得”,不应为个体的一点利润而去恶意破坏行业的发展。
社区团购之所以引发各方关注,在于其不只是经济领域问题,还可能造成社会问题。“菜篮子”关乎基本民生,虽然社区团购大大提升了效率,但也确实挤压了摊贩的就业空间,有些人可能将失业,这就需要政府、社会帮助其进行技能培训再谋职业。
因此,对社区团购既不能“一棒子打死”,也不能“放任不管”,不能任由资本无节制扩张,而留下“一地鸡毛”。
当然,互联网巨头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领头羊,应该要放大格局,花更多的精力去关注科技与创新的星辰大海,为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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