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可惜 T 。T 您现在还不是作者身份,不能自主发稿哦~
如有投稿需求,请把文章发送到邮箱tougao@appcpx.com,一经录用会有专人和您联系
咨询如何成为春羽作者请联系:鸟哥笔记小羽毛(ngbjxym)
导言: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模式中可获得的“利益”分别为:特许人以低成本获得“融资”的同时,获得新的市场销售渠道,而被特许人获得的是商标、企业标志、专利技术以及特许人成熟及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经营模式的使用权。
因特许经营的核心内容是经营资源的授权,因此,判断特许人是否具备经营资源,是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大前提”。而实务中,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本文主要介绍能够作为经营资源的知识产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一下简称“条例”)第三条列举了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主要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
司法实践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中规定,经营资源是指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字号商号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
除此之外,实务中,特许经营过程中的文件和资料,如经营手册、广告宣传、店面设计等,也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上述规定内容,我们可以将经营资源整理为如下几种:
1. 商标
在实务中,无论是在销售产品还是提供服务,都不可缺少具备相应的形象标志,特别是在特许经营模式中,商标即代表特许人的商誉,也代表特许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一项保证。因此,特许经营与商标权密不可分。
在特许经营活动过程中,作为经营资源的商标,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1) 以特许人名义注册的商标。因特许人拥有完整的商标权,可以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商标;
(2) 特许人本身不是商标所有权人,但经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取得使用权的商标。因特许人拥有商标的使用权,可以将商标使用权分许可给被特许人。此时,特许人应确保,其取得的授权范围明确包含商标使用权的再许可权;
(3) 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未注册的商标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原则上不受《商标法》的保护,但,如果未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时,其未注册商标上所附着的商誉一定程度上具有了财产价值,故即便未注册成功,也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一项合法权益。同时,在实务中,因商标注册周期较长,如一味地要求特许人一定要使用注册商标,可能会影响部分特许经营活动的开展,因此,商务主管部门针对注册商标办理时间过长采取了变通措施,即,特许人拟将未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进行备案时,可将已取得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商标和已获得版权登记书的版权共同认作为一个经营资源。因此,特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如无法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时,可以在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的同时申请版权保护,因版权登记的办理时间一般约一个月,不会耽误特许项目的开展。而需特许人注意的是,特许人必须如实地将商标注册的实际情况披露给被特许人,否则可能存在合同被解除或撤销的风险。
2. 专利
《专利法》上的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与注册商标不同的是,专利权具有相应的保护期,超过法定保护期限的专利中的技术方案或设计将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专利权因期满终止后不能再作为特许经营中的经营资源。
因此,如特许人将专利权作为经营资源的,应注意如下几点:
(1) 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应短于或等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专利有效期: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10年);
(2)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考虑被特许人对专利进行改进后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如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过程中完成的与特许经营中的专利技术相关的发明创造,被特许人应当转让或者反向授权给特许人,使得特许人可以推广到整个特许经营体系之中,被特许人为此应当向特许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样既可以鼓励被特许人发明创造,又有利于整体提高特许经营体系的技术水平。
3. 商业秘密、专有技术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专有技术或称诀窍、技术信息或技术秘密,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诀窍或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也有人称之为工业秘密。在特许经营模式中,商业秘密或专有技术,体现比较多的是餐饮特许经营中食品的配方。
在实务中,部分特许人在未取得商标权或专利权时,将其经营资源归类为商业秘密或专有技术,然,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作为经营资源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秘密性。此种信息应不为公众所知悉,也不易于取得。如美国可口可乐畅销世界已达100多年,但其配方只有10人左右知晓,该配方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秘密。
(2) 实用性。必须是能够在经营中运用的,同时,能够为特许人带来经济利益。
(3) 保密性。特许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如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不具备以上条件,将不得作为特许经营模式中的经营资源来使用,否则,同样存在特许经营合同被解除或撤销的风险。
4. 著作权
特许经营体系中的著作权往往体现在特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文件和资料之中,常见且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文件和资料主要如下:
(1) 特许经营手册。特许经营手册一般是特许人为规范特许经营体系以及为指导、监督被特许人而编制的文件,内容一般包括知识产权的使用规范、服务及售后标准、门店陈列、雇员要求等。根据其表现形式,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文字作品的构成条件。
(2) 店面设计装潢图纸及店面设计。特许经营中“统一形象”至关重要,为实现“统一形象”,特许人在店面设计、装潢等方面会要求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的要求设计,一般情况下特许人会提供装修图纸或效果图、单店设计模型,此时,特许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模型等具有特定的装修风格的,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图形作品或模型作品。而具有一定建筑风格的实体店铺,则可能属于《著作权法》上建筑作品。
需注意的是,因各地区的消费习惯、文化、习俗都存在不同,被特许人可能会对特许人经营手册、店面装修设计时进行修改,因此,在特许经营合同中,除约定构成著作权作品的归属、保护等内容外,建议进一步对修改后著作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
简单的商品经销并不是当今特许经营的主流,商标以及单店经营模式的许可已经成为特许经营的“标配”。从这一角度也可看出,知识产权渗透在特许经营的每一个环节中,因此,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利用,对特许人来说是其产品或服务商业价值的体现。因此,在现代特许经营模式下,如特许人不具备知识产权,其本身的商业价值受影响的同时,还会有如下法律风险。
(1) “山寨”品牌的出现。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国外的特许人身上,因国外的特许人对其进军中国市场的时期无法准确预估,故在知识产权布局上“遗忘”中国这个市场,以至于想进军中国市场时却发现自己的品牌标识早已被其他人抢注,如2015年曾风靡一时的韩国咖啡品牌“雪冰”,其商标“雪冰”被多人恶意抢注,市面上出现多个“山寨店”,且这些“山寨店”都可以做到以假乱真的程度,给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造成严重阻碍。
(2) 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或撤销。如特许人未就特许品牌注册商标或者不具备知识产权,可能会导致已签订的合同解除或撤销,如在此前文章中提起的“答案茶”案例等。
因此,如特许人在不具备知识产权的情形下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反而给部分造假分子提供“山寨”的机会。同时,当“山寨店”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不但会导致特许人的商誉受到影响,还会使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严重受阻的同时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知识产权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是必不可少的 “因素”,因此,特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前,务必做好自身的知识产权布局,并有效防范特许经营过程中知识产权遭受侵犯,否则,即便搭建了完美的特许经营体系,也可能会随时“崩塌”。
如您对特许经营问题有疑惑,可添加客户账号“ricc-xing”咨询。
文:金秀福、金香
本文为星瀚原创,如需转载请先联系。
本文信息仅作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对特定事项的法律意见。
合作联络:bd@ricc.com.cn
本文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鸟哥笔记立场,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鸟哥笔记版权及免责申明》 如对文章、图片、字体等版权有疑问,请点击 反馈举报
Powered by QINGMOB PTE. LTD. © 2010-2022 上海青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ICP备2021034055号-6
我们致力于提供一个高质量内容的交流平台。为落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的要求,为完善跟帖评论自律管理,为了保护用户创造的内容、维护开放、真实、专业的平台氛围,我们团队将依据本公约中的条款对注册用户和发布在本平台的内容进行管理。平台鼓励用户创作、发布优质内容,同时也将采取必要措施管理违法、侵权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网络信息。
一、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以下违法、不良信息或存在危害的行为进行处理。
1. 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主要表现为: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3)侮辱、滥用英烈形象,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4)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8)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9)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10)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11)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未成年人形象进行网络欺凌的;
12)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13)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2. 不友善:不尊重用户及其所贡献内容的信息或行为。主要表现为:
1)轻蔑:贬低、轻视他人及其劳动成果;
2)诽谤: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3)嘲讽:以比喻、夸张、侮辱性的手法对他人或其行为进行揭露或描述,以此来激怒他人;
4)挑衅:以不友好的方式激怒他人,意图使对方对自己的言论作出回应,蓄意制造事端;
5)羞辱:贬低他人的能力、行为、生理或身份特征,让对方难堪;
6)谩骂:以不文明的语言对他人进行负面评价;
7)歧视: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针对他人的民族、种族、宗教、性取向、性别、年龄、地域、生理特征等身份或者归类的攻击;
8)威胁:许诺以不良的后果来迫使他人服从自己的意志;
3. 发布垃圾广告信息:以推广曝光为目的,发布影响用户体验、扰乱本网站秩序的内容,或进行相关行为。主要表现为:
1)多次发布包含售卖产品、提供服务、宣传推广内容的垃圾广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2)单个帐号多次发布包含垃圾广告的内容;
3)多个广告帐号互相配合发布、传播包含垃圾广告的内容;
4)多次发布包含欺骗性外链的内容,如未注明的淘宝客链接、跳转网站等,诱骗用户点击链接
5)发布大量包含推广链接、产品、品牌等内容获取搜索引擎中的不正当曝光;
6)购买或出售帐号之间虚假地互动,发布干扰网站秩序的推广内容及相关交易。
7)发布包含欺骗性的恶意营销内容,如通过伪造经历、冒充他人等方式进行恶意营销;
8)使用特殊符号、图片等方式规避垃圾广告内容审核的广告内容。
4. 色情低俗信息,主要表现为:
1)包含自己或他人性经验的细节描述或露骨的感受描述;
2)涉及色情段子、两性笑话的低俗内容;
3)配图、头图中包含庸俗或挑逗性图片的内容;
4)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
5)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
6)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
7)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
5. 不实信息,主要表现为:
1)可能存在事实性错误或者造谣等内容;
2)存在事实夸大、伪造虚假经历等误导他人的内容;
3)伪造身份、冒充他人,通过头像、用户名等个人信息暗示自己具有特定身份,或与特定机构或个人存在关联。
6. 传播封建迷信,主要表现为:
1)找人算命、测字、占卜、解梦、化解厄运、使用迷信方式治病;
2)求推荐算命看相大师;
3)针对具体风水等问题进行求助或咨询;
4)问自己或他人的八字、六爻、星盘、手相、面相、五行缺失,包括通过占卜方法问婚姻、前程、运势,东西宠物丢了能不能找回、取名改名等;
7. 文章标题党,主要表现为:
1)以各种夸张、猎奇、不合常理的表现手法等行为来诱导用户;
2)内容与标题之间存在严重不实或者原意扭曲;
3)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8.「饭圈」乱象行为,主要表现为:
1)诱导未成年人应援集资、高额消费、投票打榜
2)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人肉搜索、侵犯隐私
3)鼓动「饭圈」粉丝攀比炫富、奢靡享乐等行为
4)以号召粉丝、雇用网络水军、「养号」形式刷量控评等行为
5)通过「蹭热点」、制造话题等形式干扰舆论,影响传播秩序
9. 其他危害行为或内容,主要表现为:
1)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3)美化、粉饰侵略战争行为的;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可能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内容。
二、违规处罚
本网站通过主动发现和接受用户举报两种方式收集违规行为信息。所有有意的降低内容质量、伤害平台氛围及欺凌未成年人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都是不能容忍的。
当一个用户发布违规内容时,本网站将依据相关用户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帐号进行禁言 1 天、7 天、15 天直至永久禁言或封停账号的处罚。当涉及欺凌未成年人、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通过作弊手段注册、使用帐号,或者滥用多个帐号发布违规内容时,本网站将加重处罚。
三、申诉
随着平台管理经验的不断丰富,本网站出于维护本网站氛围和秩序的目的,将不断完善本公约。
如果本网站用户对本网站基于本公约规定做出的处理有异议,可以通过「建议反馈」功能向本网站进行反馈。
(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属本网站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