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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超奇律师解析:另外,生产、销售“劣而不伪”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劣而不伪”简单的讲是指被告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虽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质量要求,但被告人没有就产品质量实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假冒、冒充行为,从而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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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性质的准确认定将直接影响行为人量刑的轻重、刑期的长短,甚至罪与非罪的判断。那么,刑法中的“伪劣产品”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怎么处罚?
网友咨询:
刑法中的“伪劣产品”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怎么处罚?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胡超奇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的规定,伪劣产品指的是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
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掺杂、掺假。 (2)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具有上述四种情形的,就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伪劣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生产、销售“伪而不劣”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而不劣”的产品简单的讲是指系假冒他人产品名称、商标、专利、包装标识、形状样式等辨识特征,但该产品质量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具备被冒充产品的基本使用性能的产品。对于生产、销售“伪而不劣”的产品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胡超奇律师解析:
另外,生产、销售“劣而不伪”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劣而不伪”简单的讲是指被告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虽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质量要求,但被告人没有就产品质量实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假冒、冒充行为,从而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标准是: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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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辩护律师团队律师有着强大的专业背景及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首席律师胡超奇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年,首席律师穆军锋从派出所业务副所长岗位离开后从事律师工作十五年,陈永宁律师有近十年检察院刑事公诉经验,青年才俊文冰律师自名校刑事侦查专业毕业,善于专研,乐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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