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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在劳动者居家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
在佛山一家信息服务公司上班的王先生身体不适,一度发烧到39.5摄氏度,但没有抗原试剂盒无法自测。当他向小组经理申请病假时却被告知,需要到公司现场测温39度以上才能请假。
“新十条”发布以来,居家隔离的阳性人员大增,因此引发的劳务纠纷也随之增加。
职工居家隔离期间,工资应该怎么算?公司可否要求“阳性”职工休病假?企业按病假工资来支付劳动报酬,做法是否符合规定?针对这些劳动关系纠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回答了中新社国是直通车的提问。
问:工作期间“阳了”,算工伤吗?
答: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算工伤,《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
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对于大部分劳动者来说,无论是在工作期间的办公室、出差当中、会见客户等情形下感染新冠病毒,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问:职工居家隔离期间,工资应该怎么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也就是说,劳动者“阳”了,居家隔离期间,用人单位也应当正常支付其工资待遇。与出勤相关的餐补、车补等可不支付。
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的规定也略有不同。
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在劳动者居家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专职司机、餐厅服务员等,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解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用人单位自设的福利假)、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的,按照相关休假规定或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未复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且不存在上述情形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劳动报酬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未复工时间较长且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
隔离结束仍需停工治疗的工资发放,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执行。但劳动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不过最近国家对新冠疫情防控政策作出了较大幅度调整,随着防控政策的调整,职工因为感染新冠肺炎而居家期间,其工资发放政策也将有所调整。相信相关主管部门会在近期对此情况作出新的解答。
问:公司可否要求“阳性”职工休病假?发现“阳了”,应该请什么假?
答:目前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劳动关系政策明确提出不能要求劳动者休病假,因为这是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开展的居家隔离。
目前国家联防联控机制对新冠肺炎的定义还是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管理,这个定性没有改变。因此,员工“阳了”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开展的居家隔离,企业必须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且不能够在此期间解除这些感染者的劳动关系。
随着国家疫情防控政策的变化,新冠肺炎可能将逐步被按照乙类乙管,甚至丙类传染病对待。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因患新冠肺炎请假,则应按病假处理,并按照规定发放病假工资。
问:用工单位标注“阳过优先”,是否存在就业歧视?
答:“阳过优先”也属于就业歧视。根据202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
当下,一些用人单位将“阳过优先”写入招聘条件,对“阴性”求职者设置了差异化录用条件,涉嫌就业歧视,属于违法行为。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表示,如遭受到相关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等法律责任,也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
常莎认为,随着全国范围防疫政策放开,未来企业将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因病减员严重,使企业正常运营受到影响。企业需提前做好员工防疫管理预案,平稳度过疫情防控政策调整的过渡期,稳定员工在岗率。
对此,常莎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充分利用政府扶助政策,帮助企业转化危机;二是灵活调整用工模式、休息休假及工时调整;三是针对内部疫情防控管理,企业应当重点关注员工就餐办公、外来物流配送、相关方人员等环节,减少非必要人员流动,各类会议尽量采取线上形式,针对外部进入公司的人员要精准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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