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违法行为
按照本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4)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5)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7)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8)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以上的规定,就要依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法律修改较原先增加规定了第4项和第8项。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期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2020年刑法修正案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建议本法与刑法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同时,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对于降低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本法作出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些建议,在本法第36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了上述规定,并在本条中进一步明确违反这些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
1.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有本条所列8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比如,没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改删去了“可以”,因此此处的行政罚款不再是选择性处罚措施,而是一项强制性法律规定。本条仅对处罚金额的上限作了规定,具体的行政罚款数额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来说,对于违法情节比较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给予顶格的罚款处罚,而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酌情减少罚款金额,但不能完全免除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罚款处罚。
2.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经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将根据情节给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在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罚款处罚的同时,还要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也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给予罚款的处罚,即实行双罚制。这也是为了进一步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成本。
3.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将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即责令其停止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这里讲的“情节严重”包括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违法行为性质比较恶劣,违法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等。实践中违法行为的情况比较复杂,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4.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危险作业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作业罪是2020年刑法修正后新增的罪名,《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存在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0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第135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5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发生安全事故,认定为刑法第13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对相关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THE END
来源:徐州应急管理
编辑:珠海应急管理
未建立双重预防机制被罚!工贸企业到底该如何落实?
在相关部门公开的执法案例中
一些企业因为
未组织建立并落实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受到了处罚
企业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到底该如何落实?
案例一
2021年9月28日,甘肃省临夏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甘肃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存在以下问题:
1. 未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未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 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5. 未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临夏州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2021年10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联合盱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红存在以下问题:
1.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 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 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淮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红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新安法要求企业构建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双重预防机制被正式写入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中多项法条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提出具体要求:
1、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2、第二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第四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一、什么是双重预防机制?
在安委办〔2016〕3号文和安委办〔2016〕11号文中,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双重预防机制就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就是我们日常工作中的风险管理,包括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分级、风险管控,即辨识风险点有哪些危险物质及能量,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发生什么事故,全面排查风险点的现有管控措施是否完好,运用风险评价准则对风险点的风险进行评价分级,然后由不同层级的人员对风险进行管控,保证风险点的安全管控措施完好。
隐患排查治理,就是对风险点的管控措施通过隐患排查等方式进行全面管控,及时发现风险点管控措施潜在的隐患,及时对隐患进行治理。
那么何为“双重预防”?把风险管控好,不让风险管控措施出现隐患,这是第一重“预防”;对风险管控措施出现的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治理,预防事故的发生,这就是第二重“预防”。
二、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目的?
双重预防机制包括三个过程,同时这三个过程也是双重预防机制的三个具体目的。
第一个过程即第一个目的——“辨识”,辨识风险点有哪些危险物质和能量(这是导致事故的根源),辨识这些根源在什么情况可能会导致什么事故。
第二个过程即第二个目的——“评价分级”,利用风险评价准则,评价风险点导致各类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程度,对风险进行评价分级。
第三个过程即第三个目的是——“管控”,即对风险的管控,把风险管控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在“评价分级”的过程中,包含了隐患排查的过程,即对风险点的现有管控措施进行全面排查:措施是否齐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如果风险现有管控措施有缺失或缺陷,即存在了隐患,可能会构成较大或重大风险,影响风险分级结果。
在“风险管控”的过程中,包含了对第二个过程发现隐患的治理及对风险点现有管控措施的全面、持续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治理,保证风险随时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内。
三、企业如何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作为国内专业的安全生产在线平台服务商,博晟安全基于“互联网+安全生产”技术,自主研发了企业智慧安全管控平台,该平台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双预控为基础,融合可视化三维模型、人员定位系统、智能安防系统、智能数据采集系统、智能预警系统,构建“人员风险管控功能、设备风险管控、环境风险管控、管理风险管控”的本质安全型企业。
01 安全责任层层落实,过程留痕可回溯
全员录入线上管理系统,隐患治理全流程(隐患登记-核准-整改-复查验收-关闭)均指定到相关责任人,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等工作流程自动推送、工作事务智能提醒,真正实现安全管理人人参与、层层落实、闭环管控,且全过程留痕,记录可追溯。
02 风险变化实时显示,安全状态随时掌握
依据企业实景开发全场景三维地图,采用多种风险评估标准和方法,将安全风险辨识结果按照“红橙蓝绿”四色等级一一对应,自动形成全厂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全局安全状态清晰可见。
03 风险数据智能分析,动态风险快速处置
依据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统计数据,以安全数据专业化分析和建模为基础,自动生成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统计图表分析和整体安全生产状态及预警趋势图表分析,量化展示企业安全状态,实时展示工作动态,相关负责人可根据数据分析快速处置可能发生的动态风险。
04 智能识别隐患违章,有效降低违章率
利用智能视频分析技术,识别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及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实现自动抓拍、实时监控、预警提醒。如:未佩戴安全帽、现场明火、跨越皮带、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等,并通过反违章管理,有效降低“三违”发生率,最大限度避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05 智慧安全教育培训,专业能力全面提升
系统内置安全教育培训功能模块,可在线实现人员考勤、培训、考试、建档等功能,实现企业安全培训信息化监管,便于管理人员掌握安全管理现状并及时查缺补漏,提升员工专业能力和安全文化素质水平,从而推进企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稳步上升。
06 高风险作业现场管控,监督责任人到位履责
各行业领域、各类危险作业(如: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交叉作业等)实现作业危险分级流程化管控,并建立完整的危险作业实施档案,实现对危险作业的有效控制,降低作业风险。当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等未履行到位职责时,系统实时推送预警信息,提醒相关责任人及时到位履责。
来 源 | 甘肃省临夏州应急管理局、江苏省淮安市应急管理局等
编 校 | 市场部 ZHQ
本文系作者:
小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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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求推荐算命看相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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