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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转型发展是上海市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本市积极探索绿色低碳发展模式,先后开展了两批低碳发展实践区和低碳社区创建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持续推动本市低碳城市建设,加快推进低碳技术应用和机制创新,不断持续深化低碳示范创建,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创新开展近零碳排放示范创建,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十四五”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创建完成一批高质量的低碳发展实践区(含近零碳排放实践区)和低碳社区(含近零碳排放社区),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营造全社会绿色低碳生活新时尚。
二、申报要求
(一)低碳发展实践区(近零碳排放实践区)
1. 申报主体
由各区政府和相关市级园区管委会(开发公司)作为申报主体,提出创建申请。商务区、郊区新城、城镇、园区等各类区域均可申报,鼓励条件较好的区域申报近零碳排放实践区创建。
2. 申报条件
(1)原则上区域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特殊情况由专家评审认定。
(2)有明确的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推进低碳示范区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3)有明确的区域边界和低碳发展目标,创建期满后区域的碳排放强度应低于全市同类区域的平均水平或较创建基期下降20%以上,碳源碳汇比明显下降,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比显著提升;对于申报近零碳排放实践区的,碳排放强度应达到全市同类区域的先进水平或低于创建基期的50%以上,碳源碳汇比达到2以下,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比达到20%以上;创建区域均应在若干领域达到国际国内同类先进水平,在新技术应用、机制创新方面形成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
(4)已建立科学合理的能耗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监测和核算体系。
(5)具有较高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备建设低碳示范区域的基础条件。
3. 申报材料
(1)关于申报本市低碳示范创建的函。
(2)低碳示范创建方案,内容包括区域基本情况、低碳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基础条件(包括能耗和碳排放的现状数据、已开展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等)、预期节能降碳目标、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预期成效等,具体参照指南(附件1)进行编制。
(3)低碳示范创建工作自评材料,可结合创建方案,参照低碳实践区创建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进行自评。
4. 创建周期
低碳发展实践区和近零碳排放实践区的创建周期为5年。
(二)低碳社区(近零碳排放社区)
1. 申报主体
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作为申报主体,择优选择辖区内的一个或多个居住社区(含镇管社区),或由区生态环境局直接提出创建申请。
2. 申报条件
(1)社区内的住户须达到2000户(含)以上(中心城区)或1500户(含)以上(郊区)。
(2)有明确的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推进低碳社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3)有明确的创建范围和低碳发展目标,创建期满后社区的人均碳排放强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或创建基期的10%以上(新建社区须较基准情景下降20%以上);对于申报近零碳排放社区的,社区的人均碳排放强度应达到全市先进水平或低于创建基期的40%以上;创建社区均应形成具有特色的低碳社区发展模式,在新技术应用、机制创新方面形成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
(4)要建立社区碳排放统计、监测和核算体系。
(5)社区在节能减排、低碳等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具有较好工作基础。
3. 申报材料
(1)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关于申报本市低碳社区创建的函,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本市低碳社区创建的函或推荐意见。
(2)低碳社区的创建方案,内容包括社区基本情况、低碳发展的基本思路、基础条件(包括能耗和碳排放的现状数据、已开展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等)、预期节能降碳目标、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预期成效等,具体参照指南(附件3)进行编制。低碳创建的建设内容应对照但不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发改办气候〔2015〕362号)中的相关内容。
(3)低碳示范创建工作自评材料,可结合创建方案,参照创建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自评。
4. 创建周期
低碳社区和近零碳排放社区的创建周期为3年。
(三)创建数量要求
鼓励各区、各单位积极参与低碳示范的创建。到2025年,各区至少完成1个低碳发展实践区(含近零碳排放实践区)的中期评价和2个低碳社区(含近零碳排放社区)的创建。
三、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每年7月-9月)
鼓励各区积极推荐示范创建名单。低碳发展实践区的申报材料由区政府或市级管委会(开发公司)直接报市生态环境局。低碳社区的申报材料由街镇先行报各区生态环境局,经汇总、确定名单后,将推荐名单和相关申报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
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刻录光盘一份提交联系人。
(二)项目遴选(每年10月-11月)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
(三)名单公布(每年12月)
择优选取低碳示范创建项目并公布名单。
(四)项目中期评价和验收
低碳发展实践区和近零碳排放实践区创建启动2-3年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中期评价。
各类低碳示范项目创建期满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评估验收。
项目可申请提前申请验收。
(五)成果评定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评估验收情况,授予各类低碳示范区相应的称号。低碳发展实践区按照评分分别授予上海市近零碳排放示范区、低碳发展优秀示范区和低碳发展示范区称号;低碳社区按照评分分别授予近零碳排放社区、低碳示范社区和低碳社区称号。
(六)跟踪评估
创建单位应持续示范运营,市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开展跟踪评估。未获得相关称号的创建单位,可继续参与创建工作,在2年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创建资格。
四、其他
(一)组织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本市低碳示范创建工作,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承担创建申报的受理、审核、组织中期评价和验收、跟踪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类低碳示范创建的申报主体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创建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区域内低碳示范创建工作的动员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低碳社区创建项目的择优推荐与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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