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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应用非常广泛,是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用工形式。
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先后涉足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那么工资是由和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派遣机构支付呢?还是由劳动者实际工作的用工单位支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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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劳务派遣公司在年初招聘齐某等20余人为自己的员工,该劳务派遣公司与齐某等20人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且在合同中约定,齐某等20余人在接受劳务派遣时工资为3500元/月,没有派遣任物时工资为1500元/月。
签订合同后不久,该劳务派遣公司便将齐某等10人派往外地某仓库,做仓库整理员。工作后前三个月工资一直由该劳务派遣公司发放,之后改由仓库直接发放。这使得齐某等人不明白,自己的工资到底应该由谁支付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由此可以看出,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者支付劳动报酬。需要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方便劳动者领取工资,在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可以约定由用工单位支付工资,这就解决了许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领取工资不方便的问题。
在本案例中,变更了工资的支付方,正是考虑了异地用工的问题,实际上极大地便利了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三方关系看似复杂,但实际上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为用工单位,被派遣的劳务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在现实生活中,为解决许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取工资不方便的问题,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约定由用工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
发布于2023-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