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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很多地方的劳动监察都是摆设老动者有事去向他举报投诉时,他们都是走形势,把劳动者东踢西推的了事。劳动仲裁但是只要你有控告用人单位的书面证据材料,他们还是会给于受理!起码还是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有百分之六十依法来做仲裁裁决的。
都一样,没有强制力。最后都得法院
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最常见的如拖欠工资、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等,可以先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直接处理,省时省力,效率高,方式简单。缺点就是有些地方或者工作人员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给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如果劳动仲裁裁决之后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到法院起诉。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是两个不同的职能部门,劳动监察是对用工单位合法用工的监督单位。对违法用工单位进行查处。劳动仲裁是劳资双方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劳资双方的利益(名誉)等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受到了损失和损害,向劳动仲裁庭提出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如果有不作为!推诿!扯皮等行为都不好
作为劳动者,当您的劳动权利被单位侵犯时,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劳动诉讼等方式去维权。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到底哪个好,还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而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处理决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有什么好的,都是,这不管那不管的。
两个渠道都可以维权,但在效果和作用上还是有所区别。
从效率上,劳动监察最快。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之日起45天内结案,复杂情形加15天,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劳动监察一旦启动,经过查证属实,在两个月内解决。
从赔偿最大化的角度上,劳动监察最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目前审判实践的观点,劳动者想要在诉讼中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要以向劳动监管部门投诉为前提。
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先投诉后仲裁拿到的钱更多。
从受案范围上,劳动监察范围更宽。
譬如在时效上,劳动监察可以管两年,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而劳动仲裁时效则为一年,适用时效规定可以中止中断。换而言之,倘若劳动者没有在一年内积极的维权,劳动仲裁就直接不予受理了,但劳动监察还能管。
再来直观的感受一下,劳动监察可以如何折腾一家不合规的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仲裁是必须走的过场。
岗位没有高低贵溅,只要为人民服务好就好。
发布于2023-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