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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8种常见网络广告的类型
网络广告应用先进的多媒体技术,拥有灵活多样的广告投放形式,目前全球网络广告的形式主要以横幅广告为主,下面介绍8种常见的网络广告形式。
一:横幅广告
横幅广告是一种新型广告形式,通过在网上放置一定尺寸的广告条幅来告诉网友相关信息,进一步通过吸引网友点击广告进入商家指定的网页,从而达到全面介绍信息,展示产品和及时获得网友反馈等目的,横幅广告的尺寸一般为486*60像素,233*30像素,文件格式为JPG,GIF,SWF等。
二:通栏广告
通栏广告是指占据主要页面宽度的图片广告,具有分割和点缀的作用,具有极强的视觉冲击效果,通栏广告的尺寸一般为466*138像素或760*90像素。
三:弹出窗口广告
弹出窗口广告是指当打开或关闭一个网页时,自动弹出的一个窗口(页面),可以是图片,也可以是图文介绍。
四:按钮式广告
按钮式广告是指放置在网页中,尺寸较小的,表现手法简单的广告信息,按钮式广告的尺寸一般为120*60像素,120*50像素,120*40像素和88*31像素,文件格式为JPG,GIF,SWF。
五:对联广告
对联广告是指用于浏览页面中特别设置的广告版位,以夹带的方式呈现广告的信息,在浏览页面完整呈现的同时,在页面两侧空白位置显示对联形式广告。
对联广告页面具有充分抻展,不干涉使用者浏览及注目焦点集中等特点,可以提高网友点击率,并有效地传播广告的相关信息,对联广告的尺寸一般为100*300像素。
六:全屏广告
全屏广告顾名思义就是广告面积几乎占整个画面的广告形式,它首先利用整个屏幕的空间来播放广告,等到广告播放完毕后向上收缩成为一个小通栏,全屏广告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广告,效果好但是对用户不友好,全屏广告尺寸一般为760*500像素。
七:摩天楼广告
摩天楼广告是指放置在网页页面两侧的竖排的广告幅面,与通栏广告愉好相反。
八:文字链接广告
文字链接广告是一种对浏览者干扰少,但却有效果的网络广告形式,整个网络广告界都在寻找新的宽带广告形式,而有的时候,用小的带宽,简单的广告形式,反而会收到好的效果。
除了以上8种常见的网络广告的类型形式外,还有邮件列表式广告,电子邮件式广告,赞助式广告,推广广告,画中画广告和游戏式广告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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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电商趋势以更高效的方式制定营销策略
趋势一、视频相比图片对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更有帮助。
在谈到电子商务数据时,今年发生了一些新变化。96%的消费者认为当他们在线上购物时,视频对做出购买决定更有帮助。另外93%的线上消费者认为在比价比货时,视频也很有用。
当电商网站将商品图片换成视频之后,客户转化率提升了12.62%。而且,58%的消费者认为,制作视频的电商公司更值得信赖。这些都表明,在电商平台上应用视频营销会获得巨大优势。
趋势二、网站的视觉效果是消费者做出决策的主要因素。
2016年,电商数据显示人们依然容易受到视觉刺激。93%的消费者认为网站的视觉效果非常重要,也是他们是否做出购买决策的主要因素。42%的用户会受到网站设计的影响。如果不喜欢网站总体设计风格,有52%的消费者会放弃访问,而且之后也不会再继续访问。此外,在选择一款产品的时候,产品颜色也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趋势三、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更受消费者喜爱。
了解不同的电商趋势,能帮助你做出更好的决策,比如如何创建一个更好的网站,如何在网站上增加合适的功能。举个例子,当PayPal推出快捷支付功能之后,单个消费者的总支付金额增加了15%。PayPal和其他类似支付初创公司的受众群年龄主要集中在25-34岁,如果你的电商网站主要面对年轻用户,不妨可以尝试选择这种支付方式;35-44岁的消费群体更愿意使用借记卡支付,而65岁以上(含)则青睐使用信用卡支付。
趋势四:在网站放置安全认证资质,增加客户信赖。
有大约24%的消费者拒绝网上购物,因为他们担心各种线上欺诈行为。如果你在网站的醒目位置放上相关安全认证资质(比如诺顿安全认证签章),销售量可以提升11%;相反,如果你的网站上没有任何安全认证标识,61%的线上消费者认为自己不会选择在此类网站上购物。
趋势五:高质量的客户服务,增加网站回头率。
此外,电商网站选择什么形式的客户服务也很重要,根据消费心理研究发现,虽然很多电商网站有电子邮件和线上聊天服务,但57%的线上消费者仍然愿意使用电话客服方式。不仅如此,76%的线上消费者认为,判断一家电商的品牌价值就要看他们是否能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服务。
如果在网站上支持实时通讯功能,客户转化率可以提高31%;68%的美国线上购物者表示他们使用过网站的实时聊天服务,而且,凡是提供了实时聊天服务的电商网站,63%的线上消费者会变成此类网站的“回头客”。
此外,一旦遇到糟糕的用户体验,27%的“千禧一代”年轻人便不会再次光顾你的电商网站了。而婴儿潮出生的一代人(上世纪50年代后出生的),这一比例只有13%。
趋势六:网站评价直接影响客户的转化率。
调查显示,人们在网上购物时更看重商品评价。2014年,80%的线上消费者在购物前会查看买家评价,而2015年,这一比例上涨到了92%。40%的线上消费者表示,自己只阅读1-3条买家评论,就会对品牌形成一种总体印象。
29%的线上消费者认为,客户评价对电商网站来说非常重要(比如构建信誉),有客户评价服务的电商网站能将客户转化率提升34%,不仅如此,如果客户评价可以防止在引导性促销网页上,客户转化率甚至能提升50%。
趋势七:移动端优化已经成为了电商发展的大趋势。
70%的线上消费者使用移动设备搜索更实惠的商品。不仅如此,如果一家电商网站不支持移动端服务,75%的智能手机用户将会放弃访问。84%的美国成年人表示有过糟糕的移动体验,也就是说,市场上仍然有很多网站没有做好移动端的优化工作。
对于想要提供高质量购物体验的电商网站来说,了解消费者心理十分重要,比如人们如何看待优惠券和打折活动,是否接受免费物流服务、认可网站设计,等等。
对于电商从业者来说,电商网站的制作设计,了解以上几个趋势尤为重要,电商网站制作的符合用户体验,才能让用户喜欢并产生购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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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新浪微博的钱越来越不好赚了
近日,多家依附于新浪的草根微博大号转发的日子开始变得难过,受到冲击更大是以微博易为代表的第三方微博营销平台。
微博易创始人徐扬向记者承认,受到新浪微博近期的政策调整影响,微博易的营业额已经下降了30%-40%。而与微博易合作的微博数也下降了20%。
而这一切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新浪微博急于商业化的心态上。随着新浪的股价由高峰的125美元下跌到目前的50美元,投资者对新浪微博尽早商业化的预期愈发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新浪开始将手伸进那些微博营销公司的钱袋。
这是一个让新浪左右为难的命题:在新浪微博崛起的过程中,这些第三方微博营销机构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微博营销机构大赚其钱,但新浪从中却所获甚少。一些微博营销机构的过度商业化炒作,甚至严重破坏了微博的生态。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浪微博开始通过各种方式要求这些微博营销机构和新浪官方合作,并从中抽取费用。
“我们近已经不敢再投资那些依附于新浪的微博营销公司了。”一家著名外资VC的投资人告诉记者,新浪频繁的政策调整使得那些微博营销公司的系统性风险变得很大,曾经火热的此类创业项目,开始受到资本市场的冷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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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肃新浪微博草根大号
粉丝51万的新浪微博账号“韩剧情报网”突然收到新浪微博系统管理员通知,称其发表的微博“涉嫌存在妨碍用户体验或影响新浪微博正常运营的商业行为,已被管理员加密。”新浪同时通知该账号,以后需要通过新浪微博官方的任务平台“微任务”发布商业广告信息。
类似事件近期屡屡发生,这被解读为新浪在清理微博生态,也有人认为,新浪是想从草根大号赚的钱中分上一笔。
“新浪微博一直想要对草根大号进行治理,去年12月份开始做了更严厉的打击,很多大号发布广告会遭到新浪微博屏蔽甚至封号。我们检测到近期草根大号减少了20%左右。”第三方微博营销平台微博易创始人徐扬对记者说。
事实上,当微博商业化问题仍让新浪很头疼时,“全球经典”、“冷笑话精选”等微博大号早已赚得盆满钵满。有消息称,2011年一个拥有300万粉丝的草根大号,转发一条微博的报价高可达5万元,2011年仅一个“微博搞笑排行榜”的年利润便是1500万元。如此庞大数字背后的草根大号们由专业的运营团队在管理,其日常工作主要是进行内容生产以及维护粉丝数量。看到这个市场的丰厚利润,很多个人和团队也纷纷进入管理运营这类别草根大号中。
专注于社会化营销的上海维拉沃姆公司副总裁涂晓明表示,草根大号运营公司团队很多分布在二三线城市,运营和人力的成本比较低。“目前大号成为微博比较常用的、为数不多的有效模式,没有过多的选择,而向新浪购买广告则要昂贵许多,因此这些公司利润不少。”
这些草根大号虽然数量众多,但大多处于作坊式管理,为了避税等原因基本不公开露脸。
新浪和草根大号的博弈一直在进行着。这些大号对活跃新浪微博的气氛曾起到重要作用,但其泛滥的微博广
告也开始对微博的用户体验造成不良影响。尤其重要的是,新浪此前无法从这些大号不菲的收入中分到一杯羹。
2012年3月,新浪大范围对微博上的僵尸粉进行清理,目标便是此类草根大号,经过此次“扫荡”,草根大号的掉粉率基本在10%以上,多则高达30%到40%;4月,新浪宣布要将草根大号上的广告彻底肃清;紧接着5月,“微博搞笑排行榜”、
“全球经典”等一部分草根大号遭到新浪一段时间的禁言,原因则是内容抄袭。
在此影响下,2012年草根大号单次大号转发推广费用基本回落到五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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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新浪微博营销公司受压
在新浪微博于去年三季度推出“微任务”之前,像微博易,微易互通,微推推这样的第三方微博交易平台早已经运营得非常发达。“微任务”的推出,标志着新浪又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直接抢走了这些依附于新浪微博的第三方平台的微博大号转发饭碗。
第三方微博大号转发微博营销平台“微博易”成立于2009年,彼时在中国的新浪微博刚刚起步,作为渠道商,曾为推动许多草根大号接广告订单赚钱起到了重要作用。许多草根大号,曾经都依托微博易接微博大号转发广告生意。
简而言之,微博易就是一个微博广告交易平台,假如某家广告客户希望找一批微博大号转发自己的广告微博,就可以通过微博易直接下单,上面有各个微博大号的转发报价。微博易将微博发布广告的生意变成标准的流水线,有专业的流程,甚至有客服人员通过电话跟踪每一笔订单的成交情况。
“去年五六月份是公司的顶峰,当时很多企业要推广,很多微博要赚钱,我们从中间搭了一个桥梁。”微博易创始人徐扬说。
然而自新浪官方推出“微任务”以来,微博易的前景开始变得不妙。“微任务”的商业模式与微博易如出一辙:与一些微博红人和草根大号合作,广告主在营销平台上投放广告,大号微博进行转发或者原发,得到广告费用根据大号不同的粉丝数量分等级进行比例分成。
徐扬表示,受到新浪微博近期的动作影响,微博易的营业额已经下降了30%-40%。而与微博易合作的微博数也下降了20%。“新浪现在限制在草根大号发广告,发广告只能在微任务上发。”
一家微博营销公司的高层指出,现在如果草根大号想接广告,需要从微任务这个平台来接单,而从中新浪要截取30%佣金。“这个价格我认为是偏高的,而且要进入微任务平台,微账号需要预付资金,不然无法接单,而这么做使得新浪的现金流会更加充裕。”
对此,作为被挤压的一方,徐扬认为,提供微博营销服务应该市场化,价格由市场来决定;而微任务垄断微博账号是行政化的行为,大号微博所要承担的成本由新浪行政性决定,而不是市场波动产生。另外也有业内人士表示,这种带有垄断性的微产品不利于服务的改进。
据了解,微博营销公司可分为四种:一是专门负责运营微博账号的大小公司;第二类是在大号公司与广告主之间搭建渠道的公司,如微博易;第三类则是类似于孔明社交、皮皮时光机等开发微博工具,并且提供数据分析等服务的技术类公司;第四类是为企业提供整体营销解决方案等传统营销业务的公司。这四类公司的共同特点,即是依附于新浪微博而生存。
梅花网总裁刘建平告诉记者,以微博营销公司目前商业形态,有系统性的风险,本身商业化上的政策目前很不明朗,属于前期的摸索和尝试,会产生变化,对开发工具的公司来说会有比较大的风险。
据了解,新浪微博开始推行开放接口API的收费政策,从公开的报价来看,从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
API接口是新浪微博针对第三方工具和网站接入的定义、程序及协议集合,用户日常用的皮皮时光机、weico这些第三方工具需要接入新浪微博API接口才能实现其功能。
皮皮时光机创始人管鹏表示,新浪提供了服务,道理上可以进行收费,但是相对于腾讯等其他公司免费开放接口而言,相对有些不开放。而对于商业API的推出,许多草根开发者则对此表示不满,因为他们用不起这些API,那么自己做的应用权限有限,功能就不如别人的。“这些公司还没挣到钱就又要求投入。”徐扬说。
刘建平说,草根开发者受制于API端口,比如以往允许使用这个API接口来获得官方账号的粉丝数,或者加V粉丝数的功能,过了一个阶段这个字段被关闭,诸如此类例子使得第三方工具部分功能无法使用。去年便有开发者通过微博表示,其开发运营的长微博工具和ID账号遭到新浪的无故封杀,并认为这与新浪想推出长微博应用、打压竞争对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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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广告到底是怎么回事?乱究竟是乱了什么?
这个问题,随便找一个移动互联网业者都能说上个一二。但是一直没有系统的归纳和整理。这正是这篇文章所要做的,并希望能通过这种梳理,找到乱象的原因和可能的解决方法。
一、移动互联网广告淘金热
移动互联网广告的淘金热潮,无疑是谷歌和Facebook两大巨头所掀起来。在移动互联网还不够普及,或者说移动智能设备还未形成用户基数的时代。他们在互联网上已经成为了广告巨头,无疑,在向移动互联网进军时,他们的先发优势非常明显:无论是广告客户、广告技术、广告形式,乃至广告效果的控制,这都不是后来者一朝一夕能够赶上的。
如果追溯的再早一些,在谷歌和Facebook的广告营收还没有那么惊人时,再上次的广告热潮无疑是江南春的分众传媒所带来的。那是一次纯渠道的胜利,或者说“媒体购买统治一切”。分众开发出了楼宇电梯这个往常没有被发现的黄金广告渠道,先发优势成就了江南春的资本帝国。而后分众于2007年收购了当时大的互联网广告公司好耶。后的结果是,在分众的驱动下,互联网广告与户外广告的业务逻辑得以统一,都是依靠渠道的膨胀来享受整个国民经济和热钱投资带来的宏观增益。
而也正是此时,Facebook在大洋彼岸启动了个分类广告的项目。从此Facebook走上了与渠道整合完全相反的广告发展道路,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功。Facebook与谷歌一样,执着于数据挖掘,并在广告形式上付出了数倍于谷歌的心思。被证明有效的是Facebook广告是插入用户timeline中的产品广告,这些广告沿着好友关系链传播,按照用户偏好进行精准投放,并且能直接实现购买。
这两大趋势同时冲击了移动广告的先行者。在移动互联网发展壮大和产业规模膨胀成为必然趋势的时候,广告和媒体无疑是容易分享这种增长所带来的受益的行业。
那么这些先行者怎么做呢?
是的,渠道整合和数据挖掘——这是一切乱象的起源。
二、乱象:渠道整合
即便是现在,移动互联网也只能说是处于萌芽状态。无疑,它将改变这个世界,但到目前为止,改变得还不够。无论是软件硬件还是消费应用习惯,还有很长一段的增长之路。
这就意味着,在这个移动互联网的初级阶段,所有的移动广告入局者也并没有十足的经验和策略。
几乎每个移动广告公司,都是从渠道立身的。而且,目前还没有特别大的渠道——包括移动网络的运营商。
以早年SP的经验,绑定运营商与设备终端将占据较多的用户。但在移动互联网的实际操作中,这两项并不是足够的强势。因为在购买手机和使用手机的中间,移动互联网加入一个“应用与服务”的环节。而大部分的移动互联网消费者,都把消费诉求和运营流量放在了这里。
于是,如果需要获得更多的广告受众,手机应用和操作系统是必须突破的关键。
所有的移动广告公司都在努力争取更多的应用开发者使用自己的产品来发布广告——这是谷歌的玩法,然后对广告主宣称自己是渠道广泛坚挺的代理公司——这是分众的玩法,后从来自装有自己插件的手机中获取机主信息并向其推送相应的广告——这是Facebook的玩法。
如果仅仅是三种玩法的杂糅,那么移动广告恐怕还称不上乱,只是“红海”而已。
但国内的移动广告在这三个方面,都开始以“拓展渠道”为目的导向来操作这些业务。
1、自己旗下的开发者和APP数量不够多怎么办?自己造!
对于移动广告公司而言,足够多内置自己广告插件的应用是业务流畅运行的保证。当自己旗下应用和开发者不够多时怎么办?快的办法并不是去向开发者推销自己的产品,而是直接拿开发者的成果来进行二次打包,并自己发行。
这种二次打包主要集中于安卓市场,事实上,一些移植自其它平台的应用和游戏,完全无法得知其在国内繁多的第三方市场上究竟有多少个版本。即时是官方市场google
play中,也有许多被加入插件的二次打包应用与原版同时存在,有趣的是,有可能多家广告公司,每家打包了包含不同广告插件的应用上传至应用市场,与原版同名称同图标,至于用户会下载哪个,完全只能看运气。
二次打包可以算还比较有节操的。这种操作可以通过自动处理程序完成。而那些移动广告公司的自动打包程序,处理的多的还是盗版书籍——这无疑是方便的,每一本书,尤其是热门书籍,都有人会去下载单独的应用来阅读。书籍内容可以通过网络盗版获取,使用工具插入自己的广告插件,打包成若干个版本上传即可,比对应用和游戏的二次打包更加省时省力。随手打开一个安卓或者苹果的应用市场,搜索一下曾经热门的《盗墓笔记》、《甄嬛传》或者近热门的莫言,看结果就知道盗版图书打包是一件多么热门的生意。
当然,这还不是糟糕的。事实上,还有许多拓展移动广告公司旗下APP数量的办法。其中为等而下之的是利用工具自动生成毫无功能的应用。简而言之,就是这个应用可能只有一张图片或者别的什么简单素材,里面主要的部分就是移动广告展示的插件。这些应用大部分被包装以色情等元素。此前行政主管部门若干次整顿,主要就是针对这种应用的发布和传播。有趣的是,即便是移动广告业者,也说不清现在是否还有公司采用这种办法操作,但无一例外都不会承认自己这么干过。
2、面向广告主的移动广告数据造假已经是公开的秘密
几乎所有的移动广告公司都会声称自己拥有庞大的数据库,且在此方面深耕细作已致可以实现足够精确的用户展示策略。
但事实上,结合上述所说的二次打包现象,其实几乎所有移动广告公司的数据库都有至少一半的数据来自于人为的干涉。这些数据的实际意义和效果显得非常暧昧。
有趣的是,并不是每个移动广告从业者,尤其是广告销售都明白这一情况。在实际的访问中,有些人士声称“宣传册的数据确实并不完全可靠”,但有些却坚信自己公司的的业务数据是健康且完整的。
无论是否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移动广告公司在整理自己所拥有的用户数据时,都不介意得出一个更有利于自己的结论。更没有节操的做法就是索性闭门造车,根据大环境的情况总结一份看上去很漂亮又不会引起惊奇的数据报告呈现给广告主看。
这些问题广告主是否知情呢?实际情况也是对半开。有些广告主,尤其是移动应用的开发者会很认真的研究各家移动广告公司的资料,并得出一个自认为有优势的决策;有一些则完全不在意。较为成熟的广告主,尤其是操作过传统的户外广告投放的成熟企业,会通过后的转化率来考核评估在各种移动广告平台的平衡。但无法获知这些广告,是否真的给那些广告主带去了满意的用户和消费。
三、乱象:数据挖掘
几乎所有的移动广告业者都会对“数据挖掘”或是“精准营销”的概念奉若神明。不幸的是,这些从业者是真的信仰数据,虽然国内这方面的业务水平极为落后。
那么,广告主究竟需要哪些用户数据?移动广告公司又制造了哪些数据?
为精准营销服务的广告用户数据库,就好像一座倒立的冰山:浮在上面的,是为庞大繁杂的,但为有效的核心,却在海底的深处。
几乎所有移动广告插件,都会首先获取安装手机的识别码。这一数据通常被认为是有些意义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哪些手机安装了这些广告渠道的应用或者广告主的应用,并不能告知广告业者更多的信息。而且其中有些识别码如同PC中的肉鸡一样,除了一个数字外,毫无意义。
再往下,通常这些广告插件会试图获取用户的通讯录以及通话记录。这些数据构成了“精准营销”的的数据基础。有些广告公司试图在数据库中把这些通讯录互相关联起来,形成一个可监控的“传播网络”。但这个传播网络所呈现的,只是一个信息有可能到达的路径和范围,却不是必然——当然在宣传中这一点会被有意识的忽略掉。
下一步是手机中的短信内容和其他应用的输入内容。事实上,到这一步有许多手机已经将不再授予这些插件获取信息的权限。但在许多手机中,广告插件想获知一台手机所输入的所有内容,并不是太难的事情。包括其浏览器主要发起访问的目标,用户在短信和网络消息中常用的关键词等。这是比较极端的情况。
在正规的操作下,这一项应该是在用户使用内置广告插件的应用时,根据用户的使用偏好来在应用内推荐相关的内容和广告。但是目前没有哪家移动广告公司会介意把这种“偏好”收集拓展到自己的应用之外,深深植根于手机系统的底层。
不幸的情况,莫过于监听通话内容和其他应用发往网络的数据包。这几乎等同于黑客行为,也可以说严重到违反了计算机安全法律。但这事是在发生的,虽然案例不多,但确实存在。幸运的是,这类隐私是用户可以自我保护的,但现实是还有许多用户不知道怎么摆弄自己的智能手机。
从搜集的案例来看,这些广告插件表现得比早年互联网的那些底层软件更加活跃,更加贪婪。曾经的一些底线已经在互联网时代被打破了,那么在移动互联网开局之后,很难让这些体验过快感的业务再把节操拣起来。
但有趣的是,遭到投诉和被查处多的,倒不是技术上特别严重的隐私窃取行为——真正需要隐私的人,会注意自己设备的设置;而对设备完全不懂的小白,他们的信息并没有太大的商业价值——而是,识别码和手机通知权限。
这很有趣,但在移动广告从业者的描述中,这主要是由于广告主太外行造成的。很多急于求成的广告主,非常乐于看到大量手机上强制弹出自己的广告。这些广告停留在通知栏、弹出遮盖应用的主界面,甚至于直接让手机访问其广告到达页面。
对于用户而言怎么办呢?懂行的会全面封杀这些应用,仅从原生开发者那里安装。不懂行的就只能看见一个删一个。并不是说移动广告一定没有效果,但不得不说,没有任何一个是赢家。
移动广告公司及他们的客户,究竟需要什么数据?
抛开复杂的模型和公式,不去管中间的过程。完成终转化的关键,是需求和供给的匹配。这几乎是废话,随便一个高中生都知道让正在需求某物的消费者看到某物的广告是有效的,但是近三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都颁发给了解决需求与供给匹配问题的学者。所以这真是一个容易又困难的问题。
现实是,移动广告公司并不能完全实现这样的匹配,具体的效果,匹配度的比例,也没有谁能完全说上来。移动终端的“精准营销”其实是在碰运气,但正如现代广告业鼻祖约翰·沃纳梅克那句极其著名的话:“我知道我的广告费有一半白花了,但问题是我不知道(浪费的)是哪一半。”可是,“精准营销”和“数据挖掘”,到底挖什么了?
移动广告公司在同时试图延长用户在广告页面的关注时间以及广告本身的传播。但不得不说,这两件事实际上是相悖的。
就像导弹一样,先得把这个导弹发射到指定的位置,然后再让它爆炸。现在的状况是移动广告公司或者广告主希望这枚导弹一路从发射筒炸到目的地。
这个比喻具体到现实中数据挖掘的案例是,移动广告公司从原始的数据库中找到尽量多的展示位置和有可能触发传播的关系链,分别做了重展示和重传播的方案,结果后执行变成了在所有的展示位置出现并触发用户终端的传播——那就像骚扰或者垃圾短信一样可怕。
此外,更多的所谓“数据挖掘”只是简单的关键字段的搜索。移动广告公司会把搜索引擎的关键字匹配广告模式囫囵吞枣地移植到自己平台上,简单的向出现字段匹配数据的终端去推送广告,并称之为“精准”。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四、如吞尾之蛇一般的行业生态
存在矛盾的,不仅仅是展示广告与营销传播的毫无策略性。本质上,目前国内移动广告的生态环境就是一个悖论。
对于广大的普通移动应用开发者而言,推广的需求更甚于广告分成的需求。于是为了服务这些渠道的后端,通常移动广告公司都会利用自己的技术和渠道来帮助自己旗下的开发者和应用做推广。但另一方面,由于大型品牌客户的广告单并不好拿,移动广告公司为了生存,又在向生存状态较好的应用,主要是游戏开发者拉广告订单。这就形成了一个奇怪的循环:
移动广告公司和应用开发者就像两条蛇互相咬住了对方的尾部,然后开始吞食,终这个奇怪的圆环将无限循环下去。
移动开发者要推广自己的应用,在移动广告中进行广告投放,并以下载安装考核ROI;然后再为了获得营收来加入广告联盟,在自己的应用中加入各个移动广告公司的插件,变成了推广其他应用的“渠道”。
这里有一笔账可以算,移动广告目前应用类的实际执行价格大约为8元一个CPM,即1000次展示,其中实现下载平均不到两个,新增单个用户的安装成本CPR在5元左右,而这些广告收入的分成是移动广告公司与开发者3:7。为极端的情况是一个开发者的应用完全是依靠广告联盟推广的,那么他自己要先为每千个用户付出5000元的成本,然后再销售自己的这些用户,每千人每轮广告自己可以拿5块六毛钱,那么他需要执行893轮广告才能收回购买用户的成本——猜一猜,用户看了多少轮广告后删他的应用?
这就是移动广告业界的现状,一方面依靠传统大广告主的外部输血,另一方面在应用本身的层面把这些资金在循环中消耗完毕,再期待下一步输血。
不做改变的话,咬住对方尾巴的两条蛇,终会只剩下两个头垂死挣扎。
五、破局之道
以上总结了目前在移动广告业中,可以轻易获知的主流信息。
广告主不够专业,移动广告公司自己刷数据,应用开发者为了广告竭泽而渔。这些大家其实或多或少都知道。
但更进一步的信息,为什么以及怎么办,并没有谁提出了有效的建设性意见。
对于目前的移动广告业者来说,攘外必先安内。几乎所有移动广告公司都认为自己首先能够在业务规模上赢得竞争对手,才谈得上为业界建立良好的规范和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这是一个囚徒困境,当所有人都这样想的时候,这个行业就没指望了。
所有人的目光都在看把握底层命脉的苹果、谷歌和微软。事实上,它们都有推出广告相关的工具。但即便是谷歌或者facebook的广告,也是订单被层层转包,后执行之时已经完全走了样。
移动广告的破局是一个极为宏大的命题,不仅仅与移动互联网或者科技行业相关。它的破局甚至于会动摇目前的金融业务格局。
因为,正如国外媒体所言,目前优秀的科技人才,都在Google或者Facebook中研究算法,研究如何把广告推送到用户面前能够发生购买和消费。而二十年前这类人都在试图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或者创造新的设备。这些人架起的门槛和标准,会使得后来者一直在跟随的道路上,从未有超越或者更换路线的机会。
在广义的互联网经济领域,如果依然是靠游戏和广告来获得利润,这件事就不会终结。移动领域的大部分机会是交易性的,利润增长的速度赶不上价值的增长。而当真正开始务实求利润时,大家都会认为这家公司失去动力了——比如现在的苹果。
移动广告的破局,几乎只有两种可能——在这种近乎野蛮的丛林淘汰中,产生一批有实际用户价值的巨头,比如微博和微信,让它们来引导移动广告的主流,当他们教育了广告主之后,广告主在其他广告投放渠道上,也会专业得多;另一种,就是广告联盟的消失,广告平台与广告主客户直接对接,互相挑选与自己匹配的项目,不得不说,在这个方面,《捕鱼达人》干的不错——是的,这不是一个游戏,只是一个广告平台而已。
目前可以看到的进化,无非就是这样。稍微激进敏锐些的移动广告业者指出,横幅广告这种占99%绝对多数的广告形式,应该在移动广告中消亡。
也许有一天,有一种理想化的的广告平台会这样诞生:智能手机免费发放给用户,并反过来补贴运营商,在多屏显示中有一屏是根据用户的需求推送的广告,而广告平台通过实际发生的消费来获得收入……如果有这样的手机,你会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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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政策亮点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共29条,主要从立法目的、互联网广告定性、行业自律、特殊类广告发布规则、广告可识别性、广告合同、互联网广告各个主体的法定责任、程序化购买、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禁止性条款、管辖、工商部门行政职权及法定义务等方面对互联网广告的性质、主体、行为、罚则等作出科学全面规定,是对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细化,也是对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的诸多创新的积极回应,背后体现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平衡,是首部全面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的部门规章,对未来有深远意义。
一、对付费搜索广告明确定性
经历了“魏则西”事件,付费搜索究竟如何定性引发全民关注和激烈讨论。继国家网信办6月25日颁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搜索规定》)之后,付费搜索此次是第二次被纳入我国法律体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列出,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至此一锤定音。
应该说,2016年5月9日国家网信办联合调查组对百度公司进驻调查后的结论,以及6月25日的《搜索规定》都回避了对付费搜索的定性。调查组将付费搜索的法律性质定为“商业推广服务”,而《搜索规定》则从网信办管辖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逻辑出发,把互联网搜索信息服务视为是信息服务的一种。《搜索规定》第十一条款列明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服务,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分别是一要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二要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三要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四要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但第二款又将定性问题还给广告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这是因为在当时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定义,终只能由广告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此次《办法》的出台,对这一问题彻底明示,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并在第七条第二款要求,“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按照《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也自然应当明确标明“广告”。
二、要求弹窗广告一键关闭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这是对《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的回应,并增加了第二款,“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首先,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这是利用互联网发送、发布广告应当遵循的一般性义务。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事件中经常出现的一些严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现象:一些互联网广告或者不能正常关闭,或者提供欺骗性链接,或者提供虚假关闭按钮,点击关闭以后又不断跳出新的广告页面。这里从保护消费者角度出发,要求发送广告要充分考虑用户体验。
其次,对于弹出类广告这一特殊广告,要求显著标明关闭方式,并且是真实有效的关闭方式,确保一键关闭的效果。这样一来,将终选择权归还给用户,用户根据自身需求,实现对互联网广告的“用鼠标投票”。
再次,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立法过程中,曾有草案建议是对所有的广告都实施一键关闭。但实践中,对用户体验造成直接骚扰的是弹出类广告。终《广告法》第四十四条从规制垃圾广告、减少用户骚扰的立法本意出发,将“一键关闭”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弹出类广告”。《办法》也采取了一致的思路和做法,保护用户上网体验的同时,兼顾了互联网广告行业的长久发展。
三、强化了广告主的责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是对《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的细化,也体现了互联网广告的一些特殊之处。
第十条款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是对互联网广告主的普遍要求——要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这是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特别规定。《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可以自行发布广告,具体到互联网领域,就是广告主可以利用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这里使用“合法使用权”,而不是“自主管理”或者“自有互联网媒介”是尊重了实践中例如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所有权归谁所有尚有争议的现实,也考虑到实践中一个公司的账号可能交给某个个人实际管理操作的情况,从便于操作角度出发,用“合法使用权”更为准确。
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效解决了互联网广告展现中为普遍的“跳转链接”的审核责任问题。在广告发布者页面发布的广告链接到广告主自设网站,当自设网站内容修改时,广告主必须主动“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这是广告主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广告活动的终目的在于推销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即广告主的商品和服务,广告主是一切广告活动的初发起者,应当由其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因此《广告法》及《办法》两级立法部门都反复明确了这一点——广告内容虚假、不真实,首先要追究广告主的责任。
四、首提广告程序化购买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在立法中明确了“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并要求通过这种情况发布的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程序化购买方式”是互联网广告行业的特殊运营模式,在实践中这一组织主体被称为“广告联盟”。它在解决广告资源供需矛盾的同时,也提供了流量变现机会,为中小网站运营者、应用软件开发者获得收入、维持运营提供可能。
在实践中,广告联盟通常分为“流量平台”(广告位供应方,sell-side
platform,简称SSP)、“广告主平台”(广告需求方,demand-side
platform,简称DSP)以及中间的结算方三类。其中流量平台和广告主平台下各拥有大量的成员,并由平台直接对成员进行管理。流量平台的联盟成员包括门户网站、客户端、应用软件、论坛、博客等,广告的展现形式有通栏广告、启动屏广告、弹窗广告、信息流广告、全屏广告、九宫格广告等具体形式;广告主平台则直接对接快消品、汽车、服饰以及电商等各个领域的广告主。结算方(Adexchange,简称ADX)是指为SSP与DSP进行广告投放提供交易平台的服务者。
《办法》第十四条分别提出了SSP、DSP和ADX的定义。广告需求方平台(DSP)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媒介方平台(SSP)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广告信息交换平台(ADX)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办法》第十四条款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需要按照第十二条的要求,对广告承担审查责任。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虽然法律性质上没有直接定性,但要按照第十五条第二款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次将“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纳入中国法律体系,从程序化购买流程中的各个主体定义、主体责任、法律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在世界立法中具有独创性意义。
五、细化了互联网广告中的不当行为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对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不当行为以列举方式进行规定。近些年广告屏蔽软件、插件的使用在国内外都引发较大争议,也引发多起诉讼。
第十六条项“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插件、硬件,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主要针对的是在互联网广告行业中的广告屏蔽行为。这里广告屏蔽的途径,包括了应用程序、插件、硬件三种,涵盖了近几年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类情形;广告屏蔽的方式包括了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希望对正当经营的广告提供全方位保护。
广告屏蔽是互联网中所特有的,互联网平台利用其技术手段,针对他人正常经营的广告活动所进行的一系列不正当行为。这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利用各类软件和插件屏蔽广告,以及网络流量劫持等行为。例如2013年,谷歌的goole
play
应用商店曾专门下架了AdBlock、AdAway和AdFree等应用,认为这几类应用违法了谷歌开发者协议,“以非授权方式干扰、影响、破坏及登入任何第三方开发的设备、服务器、网络或其他资产和服务”。近几年,中国的广告屏蔽基本集中在网络视频领域,例如“2008年的迅雷诉超级兔子案”、“2011年的扣扣保镖案”、“2013年的优酷诉金山不正当竞争案”以及“2014年爱奇艺诉极科极客不正当竞争案”等。这其中涉及软件和软件之间的竞争、视频软件和安全插件之间的竞争以及软件和硬件之间的竞争等。司法判例从竞争关系、商业模式、技术中立、消费者利益等角度综合衡量,基本都判定广告屏蔽开发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实践中,有的软件或插件的开发者和经营者,为了提高自身产品服务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益,开发了拦截广告的工具,将其作为自身产品服务的功能卖点来持续诱导用户使用,对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进行恶意拦截,不符合行业发展的整体诉求。
第二款规定“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方式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这里针对的是实践中的流量劫持、数据劫持问题。在流量劫持方面,部分公司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方式劫持网络传输数据。比较典型的案例有“百度诉青岛联通案”。该案中,青岛联通采取技术手段劫持流量,令使用其接入服务的互联网用户在登录百度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在正常搜索结果显示前强行弹出其指定的广告页面,客观上阻碍了百度正常经营的搜索关键字广告。在“百度诉奇虎360案”中,奇虎360通过其浏览器捆绑网址导航站,在百度的搜索框中插入奇虎360设置的搜索提示词,导致互联网用户通过搜索提示词无法正常访问百度的网站,而是被引导至奇虎360通过其浏览器捆绑网址导航站,在百度的搜索框中插入奇虎360设置的搜索提示词,导致互联网用户通过搜索提示词无法正常访问百度的网站,而是被引导至奇虎360的影视、游戏等网站频道中,这种“搭便车”的行为,客观上对百度公司的合法广告利益产生损害。在移动端,流量劫持现象也开始普遍。
此次立法将司法判例上升为规章,标明了行业主管部门对正当经营广告活动的支持与保护态度,值得肯定。
六、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明知应知”情形没有细化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于其明知或应知的利用其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相较于《广告法》第四十五条,《办法》第十七条更加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的中立消极地位,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而仅提供信息服务”
,但遗憾的是,仍然未对“明知或应知”进行解释或列举相应情形。这将导致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无法有效预期法律风险,对其业务的正常稳定开展带来极
发布于2023-05-24